國際法院聽證會(公共領域)
【看中國2020年3月30日訊】當一切塵埃落定,甚至不用等到那個時候,中共將發現自己背腹受敵,哪怕出動千軍萬馬也無力招架咄咄逼人的西方國家律師。根據國際法規定,各國完全有理由起訴中國政府、中共政黨,讓他們對自身不負責任、令全世界蒙受損失的行為買單,這一點變得越來越毋庸置疑。美國法學專家詹姆斯.克拉斯卡(James Kraska)在其研究中探討了這個問題。雖然我不完全認同他所說的內容,但是我想在此總結並拓展他的一些觀點,同時補充我自己的看法。
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的確,若世界要起訴中國,這是基礎。2002年,SARS在中國廣東省爆發並向外擴散,截至2003年已波及28個國家,死亡總數達774人。與武漢肺炎受害者人數相比,這個數字現在看來微不足道,但是全世界都已經意識到,當初疫情爆發後的數週內如果中國不刻意隱瞞,許多人的死亡完全可以避免。因為SARS的肆虐,世界衛生組織(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制定並於2005年通過了新版《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下稱《條例》)。《條例》對世衛組織所有成員國皆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中國。《條例》特別提到SARS以及「由新亞型病毒引起的類似疾病」(例如引發武漢肺炎的病毒),規定成員國有責任「在24小時內」與世衛組織共享相關信息。
無論中國利用多少政治影響力來操控世衛組織領導人的言論,它顯然沒有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規定履行通報責任。李文亮醫生(1986—2020年)的故事清楚地表明,中國不希望武漢病毒的相關信息在國際上公開,李文亮死後,中共才向其家人「道歉」,而那些敢公開談論武漢肺炎的人則遭到中共的威嚇,甚至抓捕入獄。中共對國內外隱瞞重要信息長達數週,現在世界普遍認為,如果中國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成千上萬條性命將得以被挽救。
國際法中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制裁。宣布聯合國成員國要對自身行為負責容易,難的是對他們實施制裁。為了幫助解決國際法落實難這一棘手問題,聯合國早在1947年便成立了國際法委員會(ILC,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2001年,國際法委員會頒布《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下稱《草案》)。許多人注意到了國際法委員會的侷限性:委員會頒布的文件雖具有權威性,但對成員國沒有法律約束力。然而國際法院的判例法卻截然不同,國際法院已開始用國際法委員會的文件(包括《草案》)作為解讀國際法的指導方針。《草案》第34條規定,故意不履行國際責任的國家要「充分賠償國際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應按照本章的規定,單獨或合併地採取恢復原狀、補償和抵償的方式。」《草案》第39條同樣與受害國利益有關,規定「在確定賠償時,應考慮到受害國或尋求賠償所涉任何人或實體由於故意或疏忽以行為或不行為造成損害的情況。」這意味著,除了中國這個國家之外,至少那些「導致」中國違反了通過世衛組織向世界各國立即共享信息義務的實體(例如中共)或個人(例如習近平等人)也應當承擔責任。
損失無疑是慘重的。中國可能會千方百計地想掙脫國際法院的管轄。順便提一下,國際法院的院長是中國籍女法官薛捍勤。但是,各國自有懲罰不法份子的其他辦法。從2016年開始,《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授予了美國採取行動制裁侵犯人權者的權力。全世界的法院也能受理向外國官員索賠損失的民事訴訟案件。西方國家律師的想法總是層出不窮,應該能想出很多辦法讓中國政府、中共政黨、習近平以及所有參與隱瞞疫情的人對大批的死亡、人間悲劇及經濟損失負責。中共當心:律師來了。對世界人民而言,這也許是個好消息。
(文章授權轉載自《寒冬》雜誌。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