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田飛龍表示,香港律政司不敢起訴香港《蘋果日報》,而現時港版國安法「就沒有這樣的顧慮了」。資料照。(圖片來源:Wikipedia)
【看中國2020年7月10日訊】港版國安法實施之後,具體執行情況仍屬未知之數;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在受訪時指香港《蘋果日報》發表的文章經常有「引發民眾對中央人民政府憎恨」的嫌疑,但是香港律政司不敢以《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起訴,令黎智英一直逍遙法外。他還在《明報》撰文,點名批評兩任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李國能「作出誤導性判斷」、馬道立「理解偏頗」。然而田的言論不時顯露對香港法制的錯誤理解,更慘遭網友痛批。
據香港《蘋果日報》報導,田飛龍接受內地《多維新聞網》訪問,共四篇,9日刊出第二篇。他在訪問中回答了有關國安法第29條指「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當中的「引發憎恨」應如何理解。
田飛龍指這條法例是「從香港法律裡抄來的」。他指在回歸前,《刑事罪行條例》裡面有對於英君主叛逆罪,回歸後依據回歸條例改成「中央人民政府」。
田飛龍補充:不會批評幾句北京就動用國安法
田飛龍批評,「香港一直不用這條罪行,這裡面有香港政治環境的因素」。他龍舉例指如《蘋果》,而現時港版國安法把《刑事罪行條例》中「原樣的東西搬過來」,所以本港律政司「就沒有這樣的顧慮了」。
田飛龍其後又作補充,指如果只是一般性批評等,「做的程度沒有達到引起恐慌或者引起極端危險行動的程度」,可能也不一定會適用國安法,而他也指「現實操作中不能因為有人在報紙上或者電台上批評了幾句中國共產黨,然後就動用國安法,應該不會這樣。」
但田飛龍又指若在大規模非法集結的場景之下,有人喊出的一些口號容易引起集體性的騷亂與針對性的暴力,有潛在危險、風險的,這時港警應要按照國安法採取行動。
引起憎恨須負刑責但非「叛逆」而是「煽動」罪
然而翻查《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關於「叛逆」的罪行,內裡指明的多項罪行並沒有說明引發民眾對英國或香港政府憎恨,會招致任何刑責。且整部條例涉及「憎恨」的有兩處,是指「煽動意圖」。罰則是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與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錯誤指裁判法院聆訊有陪審團
田飛龍除了誤把「煽動」當作「叛逆」外,在訪問中不時顯露他對香港法制的錯誤理解。比如記者問他為何容許律政司司長發證明書,讓涉及國安的案件毋須在有陪審團之下審理,田指「陪審團通常都會包括香港本地社區代表,國安案件如果在高等法院開始審的話通常影響會比較大,所以一般就在裁判法院審,裁判法院就涉及陪審團,陪審團如果都是『黃絲』傾向,一致認為嫌疑人無罪,即使嫌疑人真的觸犯國安法,法官也不好判了。」
不過,根據司法機構資料,只要年齡界乎21到65歲;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夠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聽覺或者視覺的損傷;品格良好及熟悉聆訊時所採的語言,即中文或英文,都是符合資格的陪審員,且一般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案件,根本就無陪審團。
其後田飛龍在這問題上「越描越黑」,他指「如果律政司認為陪審團審判有可能作出無罪認定、偏袒嫌犯的話,我想律政司長以國家秘密的理由要求不用陪審團,就由三名法官來審,這樣的話定罪的概率就比較大。」但事實上律政司司長,甚至是國安法第5條亦列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所以有否陪審團和無罪推定並無關係。
田飛龍批評李國能、馬道立
至於他在《明報》的撰文,「香港社會尤其是法律界的一些人從開始就抱持一種原則上質疑和制度細節上百般挑刺的立場。」他指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對於國安法表示質疑,「尤其對特首指定法官與司法獨立的關係作出了具有誤導性的判斷」;針對大律師公會,他指公會「從人權、法治等多個層面提出諸多反對意見」;而現任首席法官馬道立則是「表達了對特首指定法官制度的偏頗理解」。
網友怒嗆
「DNLM,研究乜L呀?」
「田飛龍教授嘅法律知識只適用於月球。」
「是你"中國共產黨"所做一切,引起"香港人痛恨"!!!」
「由於田飛龍的無知言論 引發民眾對中央人民政府憎恨 所以先拉佢出去斬」
「有冇人證先,會唔會有人憎恨你又出來作證係因為蘋果日報先,你覺得有人憎恨你就自己檢討下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