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圖片來源:Okstartnow/Wikipedia/CC0)
【看中国2020年7月29日讯】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因參與2014年的「佔中運動」在去年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判監16個月。服刑4個月後,戴獲得法官批准保釋等候上訴。戴任職的香港大學對此展開討論,商討戴耀廷去留。此前港大教務委員會經商討後決定保留教席,惟昨(28)日校委會召開會議,以18票vs2票的大比數通過開除戴耀廷。其後,戴耀廷在面書專頁發文,直指辭退他的決定,「不是由香港大學,而是由大學以外的勢力透過它的代理人作出」 ,他亦認為,該決定「標誌香港學術自由的終結。香港學術機構的教研人員,再難自由地對公眾,就一些政治或社會爭議事情,發表具爭議的言論。香港學術機構再不能保護其成員免受內部及外在的干預」。
對此港大校友關注組發表聲明,譴責校委會終止戴耀廷職務的決定,指決定違反港大條例,更違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規定,偏離高等學府的解僱原則。聲明全文如下:
港大校友關注組對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下稱校委會)於 2020 年 7 月 28 日以大比數作出終止法律學系副教授戴耀廷先生教席的決定感到震驚和憤怒。該決定不但違反了教務委員會(下稱教委會)的建議,粗暴地踐踏與破壞港大為確保公平公正而制定的人事管理政策;以李國章為主席的校委會更一意孤行,在戴教授的案件正在等候法庭的上訴期間作出解僱,違反了程序公義,絕對不能讓教職員及公眾信服。我們認為解僱是建基於政治決定,予以強烈讉責。我們促請大學撤回解僱戴教授的決定,回歸正常的人事管理政策。
戴教授是港大享有終身教席的教員,他於 2013 年發起「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2019 年 4 月因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罪成,判囚 16 個月,現在保釋等候上訴。教委會於去年 6 月就戴教授一案成立「探討充份解僱理由委員會」(Committee of Enquiry into Possible Good Cause)進行詳細調查,其後教委會在其報告的基礎上達致最後結論:雖然戴教授的行為被視為不當行為,但僅憑其不當行為不足以構成解僱。
《香港大學條例》第 12(9) 條規定:「校務委員會不得終止任何教師的聘任,但如該委員會在對有關事實妥為作出調查,及在接獲教務委員會就該項調查結果所提供的意見後,認為有好的因由終止聘任,則不在此限。」為教師設置高的解僱標準是必須的,因為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是每所頂尖大學的基石,教師不應僅僅因為其觀點和行為令大學或政府的高層管理人員不悅而受到迫害。
眾所周知,大學教委會集中了不少大學學者及精英,他們經過詳細考慮和討論後,認為戴教授的行為不足以構成解僱,這是一項非常具學術權威的決定。現在,主席及一些成員為特首委任、且以非學術界及非大學人士為主的校委會貿然拒絕參考教委會決定,一意孤行解僱戴教授,我們只能理解為這是一項屈服於政治壓力的決定,以大學以外的力量干預大學決定,公然破壞既定的政策和程序的認受性。我們絕對不能認同校委會以政治掛帥的原則處理大學教職員的聘用、晉陞和解僱等程序,我們促請大學撤回解僱戴教授的決定,回歸正常的人事管理政策。
還有,戴教授的案件正在等候法院的上訴階段,校方無視司法程序,於去年年底啟動紀律處分程序,如今校委會更決定解僱戴教授,絕對有違程序公義。倘若戴教授上訴得值,校委會的決定對學校及戴教授做成不能彌補的損害。
另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1997)《關於高等教育教學人員地位的建議》第 50 段指出:「只有在有正當的和充份的理由說明違反職業道德時,才能採取解僱這一紀律措施。這些理由包括:經常玩忽職守、嚴重的不稱職、捏造或偽造科研成果,經濟上嚴重違法亂紀,與學生、同事或本單位其他成員在性愛或其他方面有不端行為或由此造成的嚴重威脅,或為了獲得金錢、性愛或其他好處,採取偽造成績、文憑或學位等舞弊行為,或向下屬或同事提出性愛、經濟或其他物質方面的要求,作為續聘的條件。」顯然地,戴教授的案件與這些理由無關,港大的決定也違反了相關的建議,偏離高等學府的解僱原則。
港大的校訓是明德格物,我們認為母校應該以追求真理,彰顯公義為重要原則,現在的做法是與校訓背道而馳,讓大學的教職員和公眾對校委會維護和保護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的決心存疑。因此,我們對於學術自由在母校再一次受到踐踏感到悲憤,更對校委會這次的決定作出最強烈的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