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獲判無罪 官:兩警證供不合邏輯(圖)

發表:2020-12-2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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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21日,大批香港市民聚集在將軍澳廣場外面高唱《願榮光歸香港》,一位護理系大學生被捕。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指出,案中兩名警員的供詞有不合邏輯之處。示意圖。
去年9月21日,大批香港市民聚集在將軍澳廣場外面高唱《願榮光歸香港》,一位護理系大學生被捕。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指出,案中兩名警員的供詞有不合邏輯之處。示意圖。(圖片來源:周秀文/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12月24日訊】去年9月21日反送中活動期間,大批香港市民聚集在將軍澳廣場外面高唱《願榮光歸香港》,隨後警方驅散,20歲護理系大學生被捕。早前他否認兩項拒捕罪。裁判官屈麗雯昨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指出,案中兩名警員的供詞有不合邏輯之處,且眾多案發細節亦是在庭上時首次提出,其證供可靠性成疑,故裁定控方未能成功舉證。

高級警稱被撞開「10呎距離」 官:不合邏輯

據《立場新聞》報導,被告陳的民被控兩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被指他於2019年9月21日,在將軍澳唐德街的將軍澳廣場外,抗拒警員16011黃錦祥,以及高級警員50854。

裁判官23日指,控方第一證人50854供稱,案發時他接獲指示,需留意以雷射筆照向警員之白衣人士。他追捕身穿白衣的被告時,跪在被告的左膊旁邊,但是被告突然翻身撞向他胸口位置,造成三個身位或10呎距離。但是裁判官指10呎距離遠超三個身位,說法並不合邏輯,不能解釋為何與被告會有如此距離。

案發細節從未記錄 於庭上首次提及

此外,50854聲稱被告其後繼續用手推他,但是裁判官指,對控方如此重要的證供,卻沒有在警員記事冊記錄,而是時至一年後的審訊,才在法庭首次提及。

此外,50854在盤問下,對於是否曾捉住被告左手前臂的答案反覆,多次稱不同意或者不記得,又說不記得拘捕時被告雙手是否放頭後、以及兩人的位置。他更於庭上承認,無法認出被告案發當時的衣著。裁判官對此形容,50854態度極不肯定,質疑其記憶不清晰,證供可靠性成疑。

裁判官還指出,黃錦祥的證供可靠性同樣成疑。他供稱被告用手及手肘撞向他,但並無在記事冊或書面口供記下。盤問之下,他承認知道應該記下案發細節,亦明說其證言中「反抗」、「掙扎」只是概括的字眼。裁判官指他並無將被告據稱「反抗」、「掙扎」的細節記錄,眾多詳情只是於庭上首次提及,故證供或不可靠。

官指被告不查看誰人施襲 且供詞不合情理邏輯

被告早前作供,稱當時突然被人從後撲倒,並以硬物襲擊手、頭及腰部。還有人夾雜粗言穢語辱罵,及在他耳邊叫喊「枝雷射筆去左邊?」、「揼咗去邊,做得出唔怕認」等。事後被告右手手肘骨裂,留醫兩日,並強調當時不知道是何人,或為何將他撲倒及毆打。但他承認,當下並無查問或者查看施襲者是誰。

裁判官指,如果被告說法屬實,他不去查問或查看施襲者的身份或動機,不符合常人遇襲的反應。因此她認為被告沒有道出真相,不接納被告的供詞。但是鑑於警員證供或不可靠,而且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尤其本案涉及「單對單」證供,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所以裁定被告兩項拒捕罪名不成立。

該案件編號是:KTCC663/2020



責任編輯:許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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