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議近日表決通過條例,規定全市公共場所不得單獨使用外語。示意圖。(圖片來源:WANG ZHAO/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1年11月28日訊】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議近日表決通過條例,規定全市公共場所標誌須以簡體字為基本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語。違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可處人民幣5000至1萬元罰款。
大陸《新京報》報導,北京市15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11月26日表決通過「北京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條例」。「條例」規定,北京市公共場所標誌應以「規範漢字」(簡體字)為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語;而使用漢字同時需要使用外語的標誌,外語應與「規範漢字」表達相同的含義。
條例所稱「外語標識」,是指在標誌牌、告示牌、電子顯示屏等載體上,使用外語標示名稱、場所導向、設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標記。
根據重要程度和必要性,《條例》明確了應當設置外語標識的五類公共場所,包括民用機場、火車站、城市公共交通站點;國際體育賽事、國際會議、國際展會等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場所;引進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區;應急避難場所;文化、旅遊、體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設置、使用遵循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設置、使用前應當進行審核。
「條例」並規定,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標誌單獨使用外語者,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者給予警告,並可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提到北京市外語公共服務的內容,並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和應用,借助科技手段提升外語服務水平。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譯寫規範和內容規範,要求市政府外事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製定交通、文化、旅遊、體育等領域外語標識譯寫地方標準,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政府外事部門將外語標識管理要求納入牌匾標識管理規範。
如規定,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含有「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犯民族風俗習慣」,以及不得含有「煽動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