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五名理事,因發布《羊村》系列兒童繪本,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圖為《羊村守衛者》繪本截圖。(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看中國2022年7月21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綜合報導)去年7月22日,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五名理事,因發布《羊村》系列兒童繪本,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五名被告在被羈押一年後,案件日前終於在法庭審理。18日控方在結案陳詞中稱,只要刊物具煽動性,而被告明知而發布便足以入罪。香港專欄作家馮睎乾形容控方對「煽動罪」的說明令他「大開眼界」。
據《獨立媒體》報導,代表政府一方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在18日的結案陳詞中表示,控方不必證明被告具煽動意圖,只須證明被告意圖刊印及發布涉案刊物,而該刊物具煽動意圖,且被告明知該刊物具此意圖仍繼續刊印發布,即可入罪。
她舉例指,如果有大學生受薪派發煽動港獨刊物,即使他本人並無港獨意圖,仍會干犯控罪;相反,若一名不懂得中文的外國人被要求派港獨刊物,因他並不知道刊物的內容及意圖,便不會犯罪。
伍還強調,煽動罪不必證明有人被煽動,也非取決於受眾的感受或想法,而是取決於刊物內容本身及發布的社會環境。她舉例指,如果在一個律師聚會稱讚某大狀是「明日之星」,並不會構成煽動;但若有網民批評法官和檢控官作「政治檢控」、「濫告無辜」,又威脅要襲擊他們,若有人轉發訊息並形容某大狀是「明日之星」,此話便具煽動意圖,語境可改變一句說話的意思。
伍淑娟又引用英國和澳洲等案例,指煽動罪源於普通法,涵蓋範圍廣闊,包括所有破壞社會安寧、煽動人反政府的言行。煽動是反社會的罪行,非常嚴重,可引發叛亂和內戰、猶如「叛國罪」;而煽動刊物一旦出版就是永久,能傳得既遠且廣,影響嚴重。故政府有責任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寧,將煽動罪行遏止於萌芽階段。
時評人馮睎乾揶揄,指伍淑娟對「煽動罪」的說明令其「大開眼界」,原來港府要起訴「煽動罪」罪的門檻不高,按照伍淑娟的說法,政府(一)不必證明有人被煽動,也無需考慮受眾感受或想法;(二)不必證明被告具煽動意圖;(三)只須證明涉案刊物具煽動意圖,以及(四)證明被告明知該刊物具此意圖,而仍然繼續刊印發布。
馮睎乾亦提及審案法官郭偉健,郭法官立場親共,曾經負責審理連儂牆斬人案,期間稱讚向抗爭青年施襲的兇手「有高尚情操」。
在20日的結案陳詞中,代表第二被告楊逸意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煽動罪條文中的字眼模糊不清,尤其是控罪中「憎恨」、「離叛」等字眼,定義模糊,不同人對字詞有不同的理解,一旦法律條文欠確定性則實屬不妥。彭以成語「盲人摸象」為例,指每人有不同觀點與角度,對同一事物或字眼的理解可以完全不同,但每個人的觀點都可以「合理」。
馮睎乾指,歸根究底,就是「煽動」如何定義、由誰定義的問題。他表示,由於「煽動罪」往往跟人權抵觸,容易淪為政權打壓言論的工具,很多文明國家若非廢除,就是大幅提高定罪門檻。
他解釋:「在美國的煽動言論若要受法律懲罰,須先通過『布蘭登伯測試(Brandenburg test)』。法庭要定罪的話,要考慮下列三點:一、言論的意圖是什麼?二、非法行為是否即將發生?三、非法行為是否有可能發生?三者若不成立,即使有人發表煽動言論,他的言論自由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馮睎乾指,在香港不管是否有人能被煽動,都可被指控觸犯「煽動罪」,但在美國,則要求控方證明,某些言論能導致「非法行為即將發生」才算煽動,同樣名叫「煽動罪」,但兩地法律根本不能同日而語。
馮睎乾以英國為例續道,上一次英國以煽動言論作檢控已是1972年的事情。待到2009年,英國更索性廢除了「煽動罪」,可惜現在這條罪名竟然在今日被港府借屍還魂。
馮睎乾引用時任英國司法大臣Claire Ward稱:「今天,我們都知道言論自由是民主試金石,要維護自由,每個人都必須有權批評國家。」「本國這些過時罪行的存在,曾被別國用作保留類似法律的藉口,他們一直利用這些法律,落力打壓政治異見和限制新聞自由。」「廢除這些罪行,可讓英國帶頭挑戰別國的類似法律,在那裏,這些法律是用來壓制言論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