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四十七人案,民主人士因二十三條惡法獲罪。(圖片來源:PETER PARKS )
【看中國2024年6月4日訊】香港高等法院引用國安法與基本法二十三條,判處四十七人案十六名不認罪的政治犯中的十四人罪成,另兩人當庭釋放。六四前夕審決志在靠嚇,此乃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事件之荒謬與野蠻,是十四人的所謂犯罪,不是建立在他們現實罪行之上,而是建立在他們的動機之上。正常的法治都不可憑當事人的動機去定罪,因為我可能有這樣想,但我未必會這樣做,如果我只是想而從未做過,那麼我的犯罪就不是事實,只是一種虛構。
我恨一個人,可以恨到很想殺了他,但我始終沒有動手,那麼我算不算犯罪?
根據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否決預算案只是與政府「講數」,能算是「非法手段」嗎?憑立法會議員的權責對香港政府施加壓力,能算「顛覆國家政權嗎?」
這裡的「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專指「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組織與策劃」雖然也算犯罪,但如果組織與策劃要做的,不是「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那就不能算是犯罪——法理邏輯是否如此?
四十七人案從未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應該計較的是其中是否包含「其他非法手段」。立法會議員如果得到民意支持,是否可以否決預算案?答案是當然可以,否則法律何必賦予議員有如此重大的權力?既然預算案可以否決,那就不存在「非法手段」的問題。
四十七人案的被告都還不是立法會議員,他們的共同理念只是一旦當選,在執行議員職責時,如果需要可以一起去做這件事。他們在「想」的時候根本還不是議員,即使成了議員,他們也未必會去做,那麼他們從頭到尾違反了哪一條現有法律?香港高等法院根本沒有依據判他們有罪——法理邏輯是否如此?
高等法院由三位法官審理這單案子,排除了香港法治傳統中的陪審員之設。以筆者粗淺的理解,陪審員制度是西方法治傳統中最公平有效的部分,一個案犯是否有罪,不是由檢控官決定,也不是法官裁定,而是由平民身份的陪審員決定。
陪審員是普通市民,除了法律從業者與警方人員不可擔任以外,任何身份的人都可以隨機抽出。正因為是隨機抽出,所以對控辯雙方都是公平的。而且,針對任何一個陪審員,控辯雙方都可以否決,否決一個再審查另一個,直至雙方都同意為止。
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陪審員都是雙方同意的,不可能偏幫任何一方。陪審員是平民,沒有受過法律訓練,但他們是普通人,有正常人的理性,有普遍的常識與良知,因此他們可以最人性化地來審視犯罪事實。
陪審員雖然不懂法律,但他們在聽取證人證詞與控辯雙方辯論時,都會明白案情,而對法律條文的適用和其中的含糊處,法官也會作出指引。因此可以相信,陪審員將會站在公正的立場,最大限度地接近犯罪事實與法律的初衷。陪審員制度是法庭公正的基本保證,控辯雙方各有立場,法官也可能偏離人性,因此讓一群缺乏法律常識的人,憑藉正常人性去決定是否有罪,這才是最符合當事人利益的制度。
香港國安法頒布後,香港法庭就開始取消陪審員制度,其根本原因便是中共政府要控制判決結果。中共只要控制了法官,就可以決定誰有罪誰脫罪,有陪審員,有罪無罪是陪審員說了算,那審判結果就很有機會「失控」。與其審判結果令中共願望落空,倒不如乾脆取消陪審團,掌控一切判決結果。
對於國安法審件,中共當然會擔心,香港六成以上市民為黃絲,即使控方有否決任何一個陪審員的權力,但冥冥之中很難掌握個別陪審員的內心世界,如果有陪審員同情民主派,那麼審判結果便不能如中共之所願。
簡單來說,中共要將某人入罪,就不能把最終決定權交到一群自己控制不了的平民手中,他們寧肯花一點氣力去收買法官,因為法官是既得利益者,有各種手段可以籠絡,控製法官比控制平民容易得多。
今日香港法庭有如此多的法官心甘情願為中共效犬馬之勞,他們平生所學、半生服膺的西方法治傳統,都可以置諸度外,因此,取消陪審員制度對中共來說便是最優選擇。
面對惡法,香港人暫時沒有什麼有效手段對付,但案件一審決,美國等西方政要異口同聲公開譴責,連聯合國人權高專杜爾克都「表示擔憂」,他說「正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所說,這項立法應予廢除」——失道寡助,便是中共要吞下去的惡果。
中共在四十七人案中得到便宜,但他們失去的,卻是香港。
(文章由作者授權轉載自顏純鉤facebook臉書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