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秋後問斬」?古代為何秋後處決犯人?(圖片來源: Adobe stock)
「秋後問斬」這一習俗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最早的記載見於《禮記.月令》。在這部經典中,古人明確規定,行刑應選擇在秋分之後的時節。
「秋後問斬」,也被稱為「秋決」,主要是指古代執行死刑時,除謀反等罪大惡極之人,多集中於秋冬季節進行。「秋決」在西周出現,並於西漢形成制度,後為歷代王朝所延續。那麼,古代為何要選擇秋後處決犯人呢?
「秋決」遵循天時尊重天意
古代「秋決」制度的出現,最早便是源於古人對上天的敬畏,因而人們認為人類的行為,包括政治活動都要順應天時。而自先秦以來,即便貴為天子——天子是上天之子,是上天派來管理天下的,其行為自然也要遵循天時。
在古人看來,春夏乃是萬物生長的季節,代表了新生和成長;而秋冬則是草木凋零的季節,代表著肅殺。秋分被視為一年中陰陽平衡的時刻,象徵著生命的終結與肅殺的氣息。因此,古人便將處決犯人的時間放在了秋冬季節,《禮記.月令》中便有「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的記載,可見從西周時期開始,便已經有了秋天處決犯人的習俗。
到了西漢武帝時,董仲舒結合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提出「天人感應」,明晰了天賦皇權的思想。董仲舒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因此皇帝應當在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古人相信,春天的陽氣最為旺盛,殺戮在此時會引發不祥之兆,陰魂不散,秋冬之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
漢武帝這種思想便也開始被廣泛接受,於是,秋冬行刑的制度,便在後世王朝得到了延續。東漢章帝元和二年時朝廷便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這一規定不僅反映了對天意的尊重,也體現了對社會穩定的考量。通過將行刑時間與季節變化相結合,漢代的法律制度展現了對自然法則的深刻理解與應用。
進入唐宋時期,法律對行刑時間的規定更加嚴格。唐律明確規定,從立春到秋分期間,除非是極為惡劣的罪犯,否則不得執行死刑。這一法律的實施,進一步鞏固了「秋後問斬」的傳統,確保了在春夏生機盎然的季節中,社會不會因刑罰而受到干擾。
也正是自此之後,「秋冬行刑」開始被載入律令而得以制度化,例如唐、宋律例便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十惡」重罪前四條)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也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需在秋季處決。
秋閒「觀刑」
貴族們在秋冬農閒時去處理政務,審判、處決犯人。(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秋冬行刑除了順應天時之外,與古代的農業生產規律同樣密不可分。我國自古便是農業大國,農業生產可以說是歷代王朝最為重要的經濟支柱,是直接影響王朝穩定的重大事項,因此古代很多制度都直接受制於農業生產規律。
先秦時期的農業生產,在世卿世祿制下,各級貴族既是土地的實際擁有者,同時也是負責地方管理百姓的官吏。先秦時期貴族即使處於管理層,也時常要進行勞作,只有在農閒時才有時間來處理政務。
先秦時期,古人的活動範圍主要集中於黃河流域,而正如《荀子.王制》的記載,「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穀不絕,而百姓有餘食也」,當時黃河流域的農業生產規律,主要便是春夏農忙、秋冬農閒。貴族們在秋冬農閒時去處理政務,審判、處決犯人。
古代處刑之外還有一個概念「觀刑」。處決犯人公開處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便是為了讓百姓觀刑,從而充分起到警示作用,讓百姓對刑律產生敬畏,從而使得地方相對安定,同時也能使朝廷立威。
秋冬農閒時期,自然更有利於讓百姓們觀刑,而如果選在冬季的話,天氣又太過寒冷,百姓們又不大願意出門。只有一個原因,秋收時節,農民們手中有餘糧,社會動盪的可能性較小。因此秋後問斬,不僅符合社會的節奏,也為行刑提供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
因此,將行刑日期定在秋季,是完全符合古代的農業生產規律的,這一點應當是「秋決」制度能夠延續至唐宋時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命關天「死刑複審」和「死刑復奏」
在兩漢和魏晉時期,地方除非遇到重大案件或者罪犯為兩千石以上高級官員,對於一般的案件可直接行使處決權,不必上報朝廷。而到了南北朝的北魏時期,朝廷為了避免地方私刑、濫殺無辜釀成冤假錯案,開始對死刑案件加強管理,規定所有死刑案件在執行之前,必須經過兩道手續,即「死刑複審」和「死刑復奏」。
「死刑複審」,指審理完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後要上報朝廷,由朝廷進行複審認定,並報請皇帝核准。《魏書.刑罰志》有載「死者,部案奏聞。以死者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詞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
到隋唐時期,死刑案件的終審權開始正式收歸朝廷,並被後世王朝所沿用,不同之處只在於複審的衙門不同。隋唐時期主要由大理寺負責審核,再報刑部進行複審;兩宋則由提刑司複審。
明清時期,開始正式將死刑分為「立決」和「秋決」兩種,但都必須經過中央朝廷的複審,並提交皇帝核准。明朝時期,仍有大理寺和刑部負責複審,並在明英宗後增加了朝審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三品以上官員,在霜降後十日共同審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則在明朝的基礎上增加了秋審制度,即由各部長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對各省上報的死刑案件進行複審。
「死刑復奏」,指在行刑前奏請皇帝批准執行,這也被稱為「勾決」,而只有經過皇帝勾決的罪犯才可以執行死刑。《魏書.刑罰志》有載,「諸州國之大辟,皆光讞報,乃施行」。
隋朝則規定,死刑執行之前,需要奏請皇帝核准三次,這被稱為「三復奏」。唐朝則在「三復奏」之外,規定對京師死刑案件進行「五復奏」,至於謀反等大罪則實行「一復奏」。
到宋朝時,曾短暫恢復「三復奏」規定,後為防止拖延行刑日期,又固定只對京師地區死刑案件實行「一復奏」,而各地死刑案件則不必復奏。明朝時期,則規定不論地方和京師,一律實行「三復奏」。清朝則從順治十年(1653年)起規定,凡是朝審案件一律實行「三復奏」,秋審案件則不必執行。而從雍正二年(1724年)開始,則又規定對秋審案件也實行「三復奏」,乾隆皇帝則因死刑復奏案件實在太多,於是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詔令對朝審案件實行三復奏,秋審案件一律改為「一復奏」。
也就是說,對於地方的死刑案件,在審理完成和執行死刑之前,均要經過朝廷和皇帝的審核與批准,從地方案件呈送朝廷,再由朝廷審核後發回地方,往往需要很長時間。所以「秋後問斬」,地方官員不僅有充足的時間準備,也便於朝廷集中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