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1-09-01 16:20:00作者:
虽然田震这些天已关闭了手机,但笔者仍千方百计地找到了她。她说:“我现在正忙于全国巡回演唱会,全部的精神都已放到那上面了。起诉这事已全权委托给律师处理,我就不方便再说什么了。”
其经纪人张静则表示:“田震的全国巡演太火了,不排除某些人患‘红眼病’嫉妒。这些人实在无聊,也实在可恶。”
笔者采访了与此事毫无干系的一位律师---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邓代红律师。笔者问,人们私下里聊天的内容通过新闻媒介传播出去,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侵权的,侵权责任应由媒体负还是由提供消息的那一方负责?
邓律师回答说:“首先,采写文章的记者是无论如何推卸不了责任的,而谈话的人是否需要负责则要看他和记者是不是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关系。至于在诉讼过程中,该记者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就要看具体的法律条文了。而媒体也是要负责任的。如果该记者是报社的正式员工或已被报社正式聘用,则由报社负主要责任,如果是独立撰稿人则由作者和报社共同负侵权责任。诉讼的关键是看该侵权行为引发的危害有多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