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府早报》今日报道,检察院在诉状中称,被告人四川澳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澳星公司)、被告人刘川、郜祝龙,将受海关监管的免税设备直接出售和以“租赁”形式出售,偷逃关税四百四十二万元人民币,构成走私罪。刘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十万元,已构成行贿罪。起诉书称,一九九四年,四川省绵阳市某工程总公司报名参加一0八国道广北路D段工程投标未果。该公司副经理胡某找到刘川,要求其帮助该公司中标,并以协议的形式承诺事后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付给“中介费”。刘川即找该工程指挥长郑道访。在郑道访的直接关照下,绵阳市这家公司获得了广北路D段的承建合同。
事后,被告人刘川从胡某手中获得“中介费”三十九万元。为感谢郑道访,刘川从中拿出十万元现金给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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