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1-09-27 05:06:00作者: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原福建省委副书记、原厦门市委书记石兆彬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
现已查明,石兆彬的主要违纪事实是:一、收受福建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陈燕新等4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69.77万元。二、干预执法部门对三起涉嫌走私案件的查处,使几起案件未能得到彻底处理。三、石兆彬在担任厦门市委书记期间,对厦门走私犯罪活动特别是赖昌星走私集团犯罪活动的发生和泛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厦门一批党员干部特别是原市委副书记刘丰等六名市级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腐败案件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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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石兆彬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对厦门发生的特大走私以及一批党员干部严重腐败案件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建议,撤销石兆彬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石兆彬的问题已涉嫌触犯刑律,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