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摘编了中国法学会WTO项目负责人、清华大学法学院于安教授的一篇关于WTO推进中国法律制度变革、政府行为法治化的权威谈话,期待能使读者对今日中国的改革开放大局有更深刻的理解和启示。
中国加入WTO,人们谈论最多的是它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这其实是表面的。WTO对中国最深刻的影响在于它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我多次讲过,加入WTO是中国近百年对外开放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事件。这将激起第三次法律变革浪潮。
概括起来,这种影响就是“深刻、全面、强烈”。
“深刻”在于WTO将影响中国的公法制度,推动政府行为走向法制化;“全面”是指WTO的影响涉及中国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各个方面;“强烈”则是说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审查制度以及其他WTO的监督机制将使中国政府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大的外在推动力,一种推进法治的外在动力。
显然,WTO是一个国际贸易组织,WTO协定是关于国际贸易的协定。为什么说它影响最深刻的领域却是中国的公法制度?
这是因为WTO协定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在WTO协定的实施方面负有重要的法律责任。
我们可以举出WTO对中国法律制度的三项普遍性要求:一是法的透明性,二是统一的公正的合理的法律实施,三是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司法审查。这意味着,WTO的规则将进入中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等公法领域。
WTO上述的三项普遍性要求实质上构成现代法治的价值核心。中国的法治将在WTO这个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地接近这三个普遍性要求,所以,这种影响是极其深刻的。如果认为实施WTO协定仅仅事涉外贸行业,那是对WTO最大的误解。
具体地说,中国政府的行为将在以下方面受WTO协定约束。
不仅是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受WTO协定约束的领域,更是涉及多数行政机构和立法、司法机关。
政府行为受WTO协定约束的领域,或者说需要与WTO协定取得“一致”的范围,是指“有关或者影响”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外汇管制等所有政府措施。这实际上涵括了政府管理的多数部门。除海关、商检、卫生检疫、技术监督、税务、外汇管制等专门性的管理部门外,还有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和监督部门,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交通部、工商管理局,等等。
而且,约束范围还不限于行政。按照《关于建立WTO的协定》的规定,对多边贸易协定义务的遵守,主要领域是成员方的法律、管理规定和行政程序。所以,中国有关立法和司法也将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国内的立法和执行必须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过去的有关规定与WTO协定不一致的,需要进行修改。
将如此大面积的国家立法、司法和政府行政活动,如此持久和强制地置于国际协定的约束和国际组织的监管下,这在中国对外开放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一个国家如若不按照WTO的规则修改本国法律,该国因此而可能受到的最大的惩罚将是其他成员国会向DSB(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组织)起诉这个国家,该国将会败诉。这个国家所受到的惩罚,一方面是贸易报复,受到影响的成员国可以申请WTO授权,不再履行它对该国的义务。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一个国家要按照自己在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遵守DSB的裁决,改正自己的行为,修改自己的法律,否则,在国际舞台上会是一件有损体面的事情。丢脸面意味着丧失信誉,而贸易以信誉为基础。
于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WTO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