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前,中国农民被淹没于世代相传的血缘集团──家族、宗族之中。1949年之后,共产党政权通过国家权力将农民完全纳入行政化组织网络,使农民成为庞大的国家机器的一个螺丝钉,中国农民的非原子化似乎就永远停留在在这两种无可奈何的选择之中。在当今的中国,中国农民是否有可能跳出亲缘网络和行政化的组织网络之中呢?
浙江萧山市尖山下村提供了在行政化和血缘化之外农村第三组织类型发育成长的事实。据一位社会学家提供的研究资料,现在这个经济相对发达的山村具有四大组织系统:
1、党政群系统:它由村党支部、村团支部、村民委员会等组成。
2、村集体经济组织系统,例如村办集体农场、村办集体企业、村经济合作组织等。
3、村民自治组织系统:自治组织分为两类,一类为村民自治的经济组织、一类为村民自治的其他类组织,例如,村妇女代表大会、老年协会等。
4、其它组织系统:包括宗族组织、宗教组织、帮会组织等。
如果将上述乡村四大组织系统进行分类,党政群系统可以列为行政化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归为半行政化组织,宗族无疑属于血缘组织,而村民自治组织系统和宗教组织等都具有第三组织类型特征。据有关报导,目前属于第三组织类型的农民组织还有村民议事会、(自从1984年河北出现第一个这种类型组织后,河北省这类形式的组织普及率达到90%以上)村民议事小组、红白理事会,妇
女禁赌会等、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研究会等。
目前中国农民组织化的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现象是大量秘密组织的出现。据《泰晤士报》报导,90年代以来,各种农民秘密大量组织出现,有些组织成员达到3万人,成员甚至遍及香港和西欧。1993年,公安部曾经呼吁采取行动,打击了1,830秘密社团,皖东一个叫曹塘村的小村里面便有三个秘密组织。兄弟会是一个跨区域的农村精英组织,提倡会内皆兄弟、同门会以本村青年为主,提倡相辅相成,还有一个泥鳅帮,以本村青少年为主,提倡同享福同患难。
湖南宁乡,这是前中共国家主席刘少奇的故乡,约百余名农民在1998年组织了“减税救国会”,以对抗日益腐败的政府官员和不断加重的农民负担。据总部设在香港的中国人权民运信息中心透露:宁乡事件之一──道林事件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当局欲拘捕这个组织的负责人而引发的。1999年1月8日,宁乡县公安当局欲取缔这个组织及逮捕它的数名组织者,致使该乡三千农民闻讯后迅速聚集,以阻止公安
采取行动,此后当地政府抽调大批公安增援,终于引发1999年间中国政府与农民的最大的冲突事件。
另外的一个消息来源则说,发动湖南宁乡道林农民暴动的是一个两年前成立的名为“政策法规普法志愿者”的地下组织。美国《纽约时报》报导说,在湖南宁乡县管辖的十二个乡镇里,目前至少四个乡镇有类似的农民秘密自发组织。
更使人惊讶的是,据在美国出版的电子杂志《小参考》披露,在中国的华东华北一带活跃着一个农民地下政治组织──“中国农民党”。这个团体曾经通过特别渠道与设在在美国的在中国大陆有大量读者的《小参考》编辑部联系,要求他们帮助散发河北沧州地区大渡口村农民起来反抗的消息。
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公开组织与秘密组织、合法组织与非法组织、传统组织与现代组织、自治组织与非自治组织、家族组织、行政组织、地缘组织、业缘组织以及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等并存,其发展虽然不平衡,但是,中国农村多元组织化的形态已经若隐若现。
尽管目前农村游离于行政秩序和家族秩序的第三组织类型仍然不是当代农村的主导性的组织形态,而且大多数第三组织类型的组织仍然具有传统组织的诸多特征,例如,不是以法律和团体章程等自治规范来维持彼此之间的关系,甚至辅之以血缘、地缘、邻里、人情等关系聚合成员,成员数量少,组织活动区域有限,无法使内部成员和外界产生制度性的期望等,但是,其具有自治性、服务性、自愿性、
平等性等现代组织特征,并有明显社团的职能,这些组织极有可能成为未来农村第三组织型态发展的基础。
在这种多元组织结构中,特别有必要注意农村非经济性的中介组织的出现。它的出现,反映了农民多元化的社会需要。“非经济性的中介组织的出现可以说是农村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它们一方面更有效地满足了农村社区的许多功能需要,如农民参与社区事务活动的需要,维持社会秩序的调节纠纷、冲突的需要,活跃农村文娱生活的需要、解决困难的需要、提高农民素质和培育现代文明的需要等等,另一方面改变农村传统的管理方法:一种是人民公社时期行政管理一切的方法,一种是绵延几千年的家长和老人的管理办法,中介组织既是民间性质,又为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以及不同家族的农民提供了各种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和发展的渠道,使农村社会逐渐向社会管理、自我管理的方向发展,增强农村在改革开放大潮中的生存、竞争和发展能力。”
二、发展中的农民合作社 经济互助组织方兴未艾
无疑,在今日农村的多元组织结构中,经济产业组织是最发达的一翼。据统计,1996年底,全国有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1.18万个在这些经济组织中,最值得关注的是那些包含“合作原理”(互助)因素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八十年代中期,民办性质的行业协会在湖北、四川、湖南、浙江、江西、山东等十几个省涌现。它们是农村的重点户、专业户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合作经济组织。据中国农村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研究课题组的研究表明:1994年,农村在私营和承包基础上建立的专业户的合作组织有148万个。”
1995年的统计显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已经发展到13万个,会员达50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0%左右。专业技术协会涉及种植、养殖、加工、服务部门等140多个门类。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小规模的家庭农场的缺陷所致。为了克服家庭农场生产单位“小”的毛病,农户必须为生产和市场组织起来。
在中国,虽然人们习惯于把村集体经济组织叫作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农民兴办的各种企业以及事实上隶属于商业部门和农业银行的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农村商业合作、金融合作组织统统叫做合作社。但按照合作组织原理,这些农村组织与合作社是有区别的。
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合作社,或者是家族控制的,或者是行政权力支配的,其终究无法跳出传统的二元组织型态的框子。研究中国合作社的西方学者指出:尽管中国在80年代进行了合作社体制的改革,但是与亚洲地区的韩国、台湾、日本的合作社比较起来,中国的合作社仍然无法定义为农民合作社,而是国家工具。作为名义上的合作社,他们是政府中无责任和享有特权的部份,80年代这些名义上的合作组织都是处于垄断的地位,农民既不能与他们认同,也难以控制他们的行为,而且他们给农民提供的是最低质量的服务。进入90年代,他们继续作为政府性机构控制农村稀缺资源,与国家和地方官员保持紧密联系,并为之服务。于是一些农民不得不建立新型的、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合作组织。
合作社组织的特点要求它既非家族式的,也不受行政权力控制的,而是农民自有、自治、自享的组织,这种性质的组织是传统中国农村二元组织型态之外的崭新的第三组织型态。在美国,农民合作社是指社内成员拥有共同所有权,在非盈利的基础上,为农民提供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按照国际上公认的“罗虚代尔原则”,一个合作社组织必须符合下述原则:
1、自愿原则: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自愿;
2、民主原则: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是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其工作应由社员选出或指定的人员管理,并对社员负责。合作社社员能够参与合作社重要问题的决策。
3、平等原则:社员享有同等表决权(每一成员一票),所有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不得受到任何人为的限制或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及宗教信仰的歧视,享受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4、限制股息原则和盈余返还原则:如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资金支付利息,应当加以限制。合作社的经济成果属于该社全体成员所共有。经济成果的分配,应避免一个成员占取其他成员的利益。可根据社员的表决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一部份资金用于发展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一部份资金用于公共服务事业;一部份资金按社员在交易中的比例大小进行分配;
5、重视教育原则:合作社应当对其社员、领导人、职工和一般群众进行合作经济和民主原则以及技术知识教育;
6、社间合作原则;为了更好地为社员和集体利益服务,所有合作组织都应当千方百计地同地区、国家和国际合作组织进行合作。
按照“罗虚代尔原则”,山东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联席会议,简称“农产联”;(12)山东诸城市后官乡绿宝蔬菜协会,中华向阳花木协会这样的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接近农民第三组织型态。
这些农民组织大部份以专业经营为基础,遵循自愿原则建立,并向农民自有、自治、自享的方向发展。这些组织对内以服务,而不以赢利为目标。在组织规模和人员数量上,不受社区、地缘的限制,极具扩展性。山东省农产联”首先由烟台市所辖莱阳市倡议,与莱西、昌乐、临沐、金乡、寿光、泰安郊区7县市区共同发起,目前已经扩大到14县市区;山东诸城市后官乡绿宝蔬菜协会在8个省、自治区72个市县、366个乡中拥有6684名成员。中华向阳花木协会源自湖北一个乡的向阳苗圃,后来扩展到全国的11个省市27个单位。
三、农民组织化行为大潮初起
本世纪初,深谙农民运动之道的毛泽东在谈到农民运动时充满激情地说:“几万万农民从中国中部、南部和北部各省起来,其势如暴风骤雨,迅猛异常,无论什么大的力量都将压抑不住。他们将冲决一切束缚他们的罗网,朝着解放的路上迅跑。”
进入90年代后,中国的乡村再重现了本世纪二十年代毛泽东在湖南农村考察时看到的暴风骤雨。几百人、几千人、甚至上万人的抗议事件层出不尽。一项研究披露:仅在1993年,农民暴动和骚乱就达6230起,其中参与者达500人的占1/8。
1992年,744名农民联名画押上书中央,控告乡党委书记加重农民负担。这次上访创下了这个省建国以来上访规模的最高纪录。
1993年,河北某地数十名农民因为抗议乡镇干部操纵村民委员会选举,集体乘火车到中央纪委上访。
据一位台湾学者搜集的资料,1995中国大陆农村发生的较大规模的农民抗议就有:1995年秋:江西临川地方当局大幅度提高毛猪屠宰税,农民在交涉失败后开始骚动。四县、十乡的十余万农民参加。
1995年9-10月间,山西运城地区夏县、平陆等县,由于不满苛捐杂税,两万多农民进行了5次游行示威,堵塞三条通往运城的公路,冲击夏县县政府,与前来镇压的武警、公安发生冲突。
1995年10月中上旬。山西省晋城地区的阳城、沁县1。5万人在县委大楼前集会,焚烧公安车辆。
1995年10月中旬,河南许昌地区的西华县,五、六个乡的农民一万多农民因为不满干部强行摊派,到县政府请愿,包围县政府,冲击县政府大楼,后又演化为冲击政府仓库,抢夺化肥、农机、建筑材料等。
1995年10月下旬,河南省南阳地区的唐河、新野县2万多农民为了控诉政府剥削、苛捐杂税,胡作非为,进行请愿,示威,囚禁五名政府工作人员,要求上级严办。
1995年10月下旬,湖南临武县,约五千农民在乡、村两级干部率领下,进行请愿示威活动,焚烧公安车辆,冲击公安局,抢夺枪支。
湖南怀化地区绥宁县八千多农民用拖拉机、石头、沙包等堵塞公路,包围县政府的宣传车辆和公安警车,事件延续3天。中共出动驻军进行镇压。
来自中国官方公安部一份内部文件透露,1995年1-10月,大陆共发生约1。3万起各种类型的上访请愿、非法游行、罢工罢市,以及包围冲击领导机关等。其中约70%发生在乡镇和县级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的的一份名为“加强维护农村地区社会秩序,治安稳定、严惩煽动、策划动乱的敌对势力”内部通讯中说:仅1995年9-11月初,在河南、山西、湖南三省的12个县,就爆发了大小近40次农民骚动事件,总计有80余个乡、村,10余万农民涉入,他们或者冲击县乡政府,或者堵塞交通,抢夺枪支,有的演变成流血冲突。
香港《动向》杂志曾经在1997年4月报导说:从1996年冬到1997年春,中国农村9省36县发生了230多起来动乱、骚乱、暴动事件,30万农民参加了游行、示威,请愿活动。
1997年5月,四川遂宁市蓬溪县河边镇有2164户农民告县乡两级政府加重农民负担。
1997年7月28日至8月5日,江西省彭泽、湖口、武宁、修水、铜鼓、万载、宜丰、莲花、泰和、万安、高安、永丰、峡口、安福等15个县、87个乡近20余万农民发起并参与集会、游行、示威。在冲突中,修水、永丰等县的农民更愤而焚烧乡政府、破坏公路,扣押乡党委书记、乡长作人质与政府谈判。7月30日,永丰县发生了公安人员开枪镇压的流血事件,造成17名农民伤亡。官方声称:农民动用自制炸药向政府进行暴力攻击。公安人员在制止无效后被迫采取了措施。又据来自江西省政府的消息:8月10日,又有近100农民和乡、村干部租用三辆大客车向省会进发,准备向省委、省政府请愿,抗议政府对农民的压迫、剥削和对农民进行镇压。7月30日至8月2日,湖北省有12个县、75个乡、村,计20余万农民发动游行、请愿、示威,其中有8个县21个乡、村演变为骚乱、暴动。湖北省这次发生骚乱、暴动的地区都是与四川省边境接壤或临近的地方,包括建始、利川、宣恩、竹溪、竹山、保康、房县、兴山、郧县、郧西等县。
1997年7月,湖北郧阳县1万多农民向中央请愿书,抗议当地政府官员侵吞安顿费。
1998年3月23日,3000河南中牟县辛庄地区农民农民封锁从开封到郑州高速公路,抗议政府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征作开发区。河南省政府在事发之后调集大批公安警察与武警到场镇压,冲突演化为激烈的暴力冲突。当场有许多人受伤流血,有十二名农民被警察扭押拖走,愤怒的民众也抓住五名武警扣为人质。
1999年12月,山东临朐县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名,审判四名民选村长及村干部,结果引来当地五百名村民包围法庭进行抗议,法院被迫取消这次审判。
在90年代发生的如此众多的农民暴动的事件中,四川仁寿事件、湖南祁东事件、宁乡事件在是90年代以来爆发的中国农民暴动声势最大、参加人数最多,影响最为广大的三大事件。
1993年1-6月仁寿农民暴动是1978年农村改革之后发生的第一起大规模的农民抗议政府的运动。虽然中国官方媒体对农民抗议事件从来没有公开报导,但新华社记者毛朝敬于1995年采访四川乐山市委常委卓明安(此人在仁寿事件之后兼任仁寿县委书记)时不经意地透露:“两年前,仁寿县曾由于个别区、乡干部工作作风粗暴、加重农民不合理负担等原因,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仁寿位于成都南月80公里的地方,当地政府要求每位农民缴纳40-50元公路建设费,这些钱相当于农民一个月的收入。由于这种负担太重,导致了农民的最初反抗。当地政府以进而以硬抗硬,将参与抗议的数位农民予以逮捕。逮捕事件激发了农民更大的反抗。“包括仁寿北斗区、富加区农民,仁寿县在外的大专院校学生,成都二中、三中的学生上万人参加这一抗议事件。”有报导说,有约1。5万农民包围了当地政府,暴动持续多达两月时间。
1996年5月31日,《人民日报》曾经刊登一篇文章说:湖南坚决治理农村“三乱”。但3个月之后,在前中共领导人陶铸的家乡祁阳便爆发了反对“三乱”的巨大抗议运动。这个县的当地农民在一个偶然机会获知省委、省政府的一份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这份文件颁布于半年之前,当地政府不仅不按照这份文件的规定减轻农民负担,反而继续向农民施加多种不合理负担。祁东步云桥镇规定:凡不按时缴纳上交款的农户,要另收3-4成罚款,如交不出钱,则派“突击队”上门抄家。农民愤怒地说:“抄家将值钱东西全部抄走,叫人日后如何生活,不变暴徒才怪?”
1996年9月7日,约千余农民首先发难,农民高举毛毛泽东、朱德肖像,沿途高喊“打倒贪官”、“实施省委9号文件,减轻农民负担”的口号,由于这个日子是农民集市的日子,导致许多农民围观和加入,到中午时分,祁东县5个乡镇约8000农民卷入了这个抗议事件。
下午,农民的抗议演化成暴力冲突。当局为了对付农民,使用了催泪瓦斯,3位农民被催泪瓦斯击倒,愤怒的农民冲进政府大楼,捣毁了窗子和桌椅,镇党委书记和派出所所长一度被困。农民要求为3位受伤的农民支付医疗费用,镇党委书记被迫向3位受伤农民支付500元。尽管如此,农民的抗议并没有就此结束。农民说“我们会向国家缴纳所有的粮食税和税收,但我们决不缴纳一分过份的税。”次日上午,另外600农民开始了新一轮请愿,第二天下午,镇政府公开宣布将农民的负担减少一半。
1999年1月8日,在湖南长沙管辖的宁乡县境内发生了坝塘镇和道林镇两起农民暴动事件。当地媒体将这一事件称为“1。8事件”。这是近年来发生的最大一起农民暴动事件。有报导说,朱熔基总理对发生在自己家乡的事件极为震惊,痛斥当地政府没有把事情办好。
道林事件源于农民不满税收过重及官员腐败,约百名农民在1998年成立了“减税救国会”。1999年1月8日,宁乡县的公安欲取缔这个组织及逮捕数名组织者,该乡3000余位农民闻讯后聚集声援,以阻止公安采取行动。后当地公安被迫将警察人数增加到上千人,最后导致1名农民死亡,近100人受伤,超过百人被捕。霸塘事件则是因为严姓农民因交不起税被逼服毒自杀引起的,当地农民愤怒地砸了镇政府。这两起抗议均是因为农民负担引起的。宁乡事件最后导致上万农民卷入,甚至有的说达10万之众。这些农民“在镇政府门前摆开阵势,手中拿着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向镇干部质询,要求镇干部给大家一个明白。如果不是救援的武警行动迅速,用催泪弹驱散了‘聚众闹事’的农民的话,事态的发展恐怕还难以预料。”
在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居然荒谬地将整个事件的责任归结为几个有“前科”的农民的“煽动”。周彪撰文反驳说:如果这么几个有“前科”的农民能够“煽动”数万农民在镇政府门前开会,这绝不是可以简单地视之为“闹事”,而应该说是顺应了民心民意,表达了农民久抑的心声。当事件平息,中国政府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县政府同公检法,在坝塘镇召开了公捕大会,要求各村派人参加,结果大会从开始到结束,会场上仅有400多人,且大多是驻坝塘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负责维持秩序的各村支书主任,到会的农民没几个。
据在美国出版的《新闻自由导报》报导,1999年8月27日,宁乡县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为名对宁乡事件中的9名农民领导人分别处于2年半至6年刑罚。判判最重的是李俊,被判6年,此外,曾国良、袁启明、唐金林、杨月求、姜学文、刘泽民、李铁山、万铁平等则被判2。5年到5年不等的刑罚。
在中国人的记忆中,农民造反暴动的故事大都是很久很久以前的故事。人们知道陈胜、吴广造反,但又有多少人听说过毛泽东时代农民造反的故事呢?人们只听说梁漱溟为农民说话倒了大霉,邓子恢搞“包产到户”丢了乌纱帽,李银河在浙江搞“燎原社”被打成右派分子,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劳动改造,更只听说农村数千万饿殍遍野,居然无人敢言……。查查集体化时代的资料,可以发现几乎最大
的农民抗议事件发生在1957全国合作社高级化实现后一年。这一年的一天,毛泽东突然紧急召见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陈正人去谈话,毛泽东告诉他:浙江发生了农民闹散社的情况,要陈火速去了解情况。据当时与陈正人一起到浙江进行调查的中央政策研究组组长霍泛回忆:仙居是浙江农民闹事最严重的县之一。“集中了大几百农民和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