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印象中,身份证的用处不大,除了购机票外,身份证在我的书桌里躺着的时候居多。记得有一次出差,时间紧必须坐飞机,而我的身份证刚好过期,所以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照了像,交50元钱,办了个防伪身份证。没想到防伪的身份证防伪功能太强,后来复印身份证看到的是模糊一片。好在这样的时候不多,我也就没有找有关单位调换。
上星期,到火车站接人,正赶上公安干警大搜捕,我一踏进车站广场,就被一位干警拦住。我莫名其妙,赶忙表示自己接人,进广场购买站台票。谁知干警根本不听我解释,要求我出示身份证。我一听,汗都快下来了,因为我从来都没有带身份证的习惯。但是,当着警察的面,我的理由说不出口。我赶忙将手伸进口袋,假装正在配合公安干警的行动,为准备说词争取时间。突然,我摸到了一个硬纸片,掏出一看,我的天,居然是身份证。我猛然想起,昨天领取汇款时,特意将身份证翻了出来,之后忘在了口袋里。我恭恭敬敬地将身份证掏了出来,可是那位民警同志连看都不看一眼,用手一指,让我到电脑室验证。电脑室就在广场,大约有两平方米的样子,已经被数十个人围得严严实实。我走近发现根本不可能进去,如果坐等,恐怕无法接到客人了。再说周围也没有可以坐下的地方。
我走近那位民警,说我是附近学校的教师,要接的老人马上到站,可否通融一下,让我先过去买一张站台票,等接到人后再验证?那位民警说不行,必须验证。我知道自己误入了“白虎节堂”,想退出去是不可能了。看到我着急的样子,民警好象动了恻隐之心,抓过我的身份证,扒开众人,递给了电脑操作员。我刚要说一声谢谢,可是看到周围那些怒目而视的人们,我的“谢”字没敢出口。几分钟后,操作员喊我的名字,我扒开人群,拿到了上面盖有血红“查”字的身份证。
昨天,我到火车站送客人,出站后,又遇到了身份证检查,这一次人不多,而且手续也简便,只要身份证递上,几秒中就会扔出来;如果没有身份证,只要写上名字,在电脑中有记录也可以过关。所不同的是,警察的脸更黑了(也许是连续在车站工作晒的),而且说话也不客气了,如果字写得不好,还会被羞辱一番。我远远地站在车站出口处,看着警察执行公务,疑问越来越大。如果没有身份证而仅仅是写几个字,能查到些什么呢?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知道我国有一个《居民身份证条例》,而且看到过有些城市对未携带身份证者采取收容审查强制措施的规定,(好像在有关城市把这种做法叫“福利措施”,不知道被收容审查的人愿不愿意享受这一“福利”)看来,出外旅行,携带身份证非常重要。然而,或许是出于本能,我对公安机关这种查验身份证的方式产生了疑虑。是不是每一个靠近火车站的人都必须出示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第13条)。公安部制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又规定,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一)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二)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三)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四)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第41条)
对照这些规定,我认为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查验我的身份证,因为首先,我刚从课堂来到车站,衣着整洁,直奔站台票的发售处,不可能是形迹可疑之人。据我观察,所有进入车站广场的男子,都会享受到与我一样的“待遇”,难道大家都是形迹可疑的人?其次,我也不是“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迄今为止,还没有人指控我有违法犯罪行为。最后,我坚信到车站接人并没有破坏公共场所治安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也不应该被查验身份证。至于“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更是无从谈起,因为据本地媒体报道,整整一个月,所有进出火车站的男子都必须接受身份证检查。也就是说,除非你有特别的办法,凡是到火车站的男子,不管是乘车还是接人,都必须带上身份证,并接受查验。
为什么我们的公安机关要这样做呢?公安机关在火车站设点查证当然是执行公务,而执行公务的目的又是为了大家的安全。可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是不是就应该把每一个男子当“形迹可疑”的人、“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者“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呢?我们常说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这里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有尊严的生存权和人身权的不断发展。如果生存而没有尊严,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人权还有意义吗?为什么我们的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没有考虑到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规定,没有考虑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