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1-12-31 21:46:00作者:
在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中,山东省鄄城县两农民虽打赢了官司,但没想到为了使判决得以执行,耗时7年多,至今仍未执行终结。按有关规定,这宗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只要3000元左右,但他们却已向法院交了9万多元的所谓“执行活动费”。花了这么多钱,两位农民不但没得到期待的执行结果,换来的却是白条和不符合规定的单据。用该法院执行庭庭长的话说是“有这钱我们才能去活动”。而按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中并无“执行活动费”这一收费项目。
这种现象不能说普遍,但也决不是个别。
法院判决执行难,是目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都在采取各种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执行为何难,从法院角度看,更多地是强调客观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躲债、赖债等等。但法院和法官本身是不是也该检查一下,自己是否尽了责,执行难是否也与法官本身的素质、行为有关呢?上述这件事,使我们不免会产生这样的疑惑:靠这些法官,执行能不难吗?
诉讼收费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但有的地方法院不严格执行或变通执行,把收费当成“创收”的手段,这样的执行为法院设置了一个高门槛。现在的老百姓要么打不起官司,即使打得起官司,赢了官司,执行还得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
可以想象,执行申请人在历经一次次的艰难曲折,当希望一次又一次地破灭后,他们的身心会受到怎样的摧残和折磨。上述事件中老实巴交的农民绝望得几次想在法院门口自杀。
个别法官利欲熏心,将神圣的法律当成聚敛钱财的工具,败坏的是神圣的法律,玷污的是司法机关的名誉。这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是某些法官道德沦丧的体现,其危害不可低估。如果对这种现象不严肃处理,司法尊严将丧失,人们对法律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信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