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声报”报导,中共全国人大近日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该条同时还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报导说,超生、多生,一直是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法律出台之前,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各地大多依据地方法规或者规章。因各地标准参差不齐,由此导致乱罚款、乱收费现象。新的法律出台,实际上和行政处罚法的原则相一致,仍然实施计划生育。不同的是,它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社会抚养费”的概念,同时也赋予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违规生育者时有法可依。
(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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