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2-01-11 23:20:00作者:
10日上午,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对广西自治区交通厅原党组书记兼副厅长褚之田进行宣判。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褚之田有期徒刑九年,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收受贿赂款46.58万元、美元3000元,予以没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追缴132万多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和198万元非法所得。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据检察日报报道,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褚之田在任钦州市委书记、自治区交通厅党组书记兼副厅长期间,于1995年至1999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46.5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褚之田对其132万多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