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王凯锋在任长乐市财政局长期间,于1995年10月至1997年9月,通过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或者授权该市财政局信用服务部,先后与27家企业签订了周转金借款合同,并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提供担保。现在这27家企业已倒闭,财政周转金尚有745.8万元未能收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财政局长,应当对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回收等工作负领导责任。在我国担保法实施后,王凯锋仍然允许行政机关作为担保主体,从而违反了担保法中关于“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主体”的规定,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北京大学的法学博士江晓阳律师认为,王凯锋的行为实际上是严格按照福州市榕委(1999)9号文件(简称9号文件)精神和当前财政周转金发放通行做法办事。福州市的这一文件明文规定,财政周转金发放必须实行担保制度,由企业所在地区财政提供担保。而通行的做法则是,几乎所有的财政周转金发放,都是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供担保。如此一来,王凯锋的行为,一方面是下级服从上级的职务行为,另一方面却被指控为犯罪。政策和法律打架,执行政策的人成了替罪羊。
据当地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还是在1998年底,福州市为了扶持支柱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点乡镇企业的发展,决定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中安排一部分,专项用于周转借款。记者看到,就是在9号文件中的最后一部分也明文规定:“为了确保周转金按期归还,滚动发展,要实行周转金贷款担保制度。税收在市里的企业由所在口专项资金担保;税收在县(市)区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担保。项目申请单位也应与所在县(市)区政府或所属主管部门签订资产担保协议。”
一位行内人士指出,按照现行的体制,乡镇财政所由县财政局统一领导,人员、工资乃至服装都由财政局统一配备,它实际上就是财政局的一部分。财政所提供担保,其实就是财政局进行担保,这一做法,符合上述9号文件精神。
在采访时,记者曾指着我国担保法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这一条款规定,问过一位财政干部:“既然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主体,你们为什么还要这样做?难道你们不怕犯法?”
“谁不知道这个规定?不过,我们端的是上级部门给的饭碗,上级叫这样办,我们能不听吗?”这位财政局干部还告诉记者,按照当地通行的做法,王凯锋案件所涉及的27笔借款,如果最终确定不能偿还,则应当由担保人所在地乡镇财政负责。一般在财政往来资金中划拨,其损失不会落在长乐市财政局头上。
果真,福州市政府在2000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研究协调第三批产业扶持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证实了这位干部的说法。该纪要第2条规定:“对逾期不还,有赖债倾向的,市财政要坚决按照榕委(1999)9号文件精神,从为其担保的县市区财政或主管部门财政资金中进行抵扣。”
对此,江晓阳博士的观点很明确:按照上级的文件精神,被告人王凯锋的行为应当说是忠于职守,但是法院却以其违反担保法而将其判罪。如果说这种担保不合法,那也不是王的罪过,而是上级政策与法律的现实冲突所致。
还是在2001年年底,一些著名刑法学家聚会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对王凯锋一案进行了严密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王凯锋的行为严格依照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和文件进行,是认真履行职务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至于王凯锋履行职责的行为与法律发生了冲突,那是一种制度性冲突,最后不应由他个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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