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就上述情况在2001年3月中旬,王英军带领16名工人再次联名,集体写信给铁道部反映问题。结果5月19日带头写签名信的王英军和李红兵便接到了哈尔滨铁路分局客运段发出的下岗通知。王英军和李红兵认为客运段这种做法,违犯了宪法、劳工法以及工会法,便于7月结伴到北京,找铁道部上访。信访处接待了两人之后,要求哈尔滨铁路分局给他们俩人恢复工作。可回到哈尔滨,客运段还是不给俩人上岗,于是10月初王英军和李红兵又一次去了北京。这一次铁路分局和客运段的领导也赶到了北京,并向铁道部的领导口头承诺,一定要按照相应法规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10月16日的早晨,已经回到哈尔滨的王英军和李红兵,按照跟铁路分局的领导的约定来到了分局的会议室。可没有想到,等待会议室里的几位段长竟然指使几名警察将他们带上手拷,押进了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处。后来俩人被告知,越级上访属扰乱社会秩序罪,铁路分局的领导要求给予刑事居留。10月4日,也就是在被居留的第23天,王英军被准许取保候审,但条件
是写认错书。23天的逼迫和折磨,王英军已经熬不住了,最后终于在写了认错书后,家人才把他保了出来。出来以后,又一次让王英军没有想到的是,客运段领导居然说,要想上岗,他必须在全段几十个车间,巡回作一次检讨。
就上述事实经过来说,哈尔滨铁路分局工会肯定没有依据工会法,履行代表职工维护工人权力的责任。首先工会法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犯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王英军当初向上级写信反映的是客运段违反劳动法关于法定劳动时间的规定。而我们相信,客运段工会并没有就企业违犯劳动法这些问题出面与企业进行过交涉,更没有请求当地政府依法处理。所以王英军才不得不自己出面,带领16名工人写信反映问题,结果才遭到了打击报复。
另外工会法第21条还规定企业单方面解出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犯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就这一条来看,在王英军带领16名工人集体写信,反映企业违犯劳动法的规定而被强迫下岗之后,哈尔滨铁路局分局的工会和客运段的工会有可能同意了企业的决定。而没有出面帮助王英军,也有可能是这两级工会不同意企业的决定,但却不敢说话。总之这两级工会当初没有出面协助王英军等16名工人争取他们的合法权力。
就这一起情况,工会法第50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这一条来看,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铁路工人王英军现在既可以依法起诉企业领导人,也可以依法起诉没有尽职尽责的企业工会的工作人员。
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