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2-03-19 02:47:00作者:
福州3月18日消息: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对原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受贿赃物予以追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兆彬在担任中共厦门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于1994年7月至1999年8月间,非法收受原厦门市石油公司总经理陈燕新等4人送给的款物折合人民币599897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原福建省委副书记、原厦门市委书记石兆彬,因严重违法违纪被中纪委审查。去年9月,中纪委通报说石兆彬涉嫌收受贿赂和干预执法部门对走私案件的查处,并对厦门远华案和厦门市级领导班子成员腐败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撤销石兆彬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