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2-04-06 17:48:00作者:
不止一次地看到,一些告状上访者下跪在政府官员面前。
3月21日《南方周末》披露,12岁女童小段英去年短短3个月时间内,在湖南省岳阳市火车站附近廖家坡的淫窝里,被150名“老鸨”强迫卖淫、遭受750余人蹂躏和强暴。文中写道,当小段英被父亲冒着生命危险从“老鸨”手中救出,案发3个月后仍一拖再拖得不到查处,这可伶的孩子只好跪在岳阳市人大一位常务副主任面前。
小段英最起码的人身权利非但没得到保障,反而跪在地上向理当为她及时伸冤的官员们哀求,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大陆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这一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了国家权力机关,各级政府的权力也正是通过法律所授予。也惟有如此,人们的公民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等各项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小段英的下跪,除说明了某些官员的失职外,也使我们感受到了现实中人在尊严上的不平等。
人民是官员们的衣食父母,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和官员为人民办事本是履行职责,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也正因此,我们的官员被称之为“公仆”。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公仆”已经变味,他们颠倒关系,将老百姓看成是依附于官员的“子民”,觉得自己是施恩于百姓,认为自己是百姓的“父母官”。更可恶的是,有的在其位却不谋其政,所作所为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相径庭。
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小段英不但不应下跪,相反,该下跪的倒是那些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