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中国人从上到下似乎形成一个共识,把自己国家出现的许多问题,归咎于“法制不健全”,甚至以此作为落后的根据,既替善于文过饰非的人找到推脱责任的借口,又开创了一些新的 “商机”。一时间,国家人大委员长(彭真)亲自抓法制建设,大学增加了法律函授学习,各地普遍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其速度让人想起大跃进年代的“大办钢铁”来。给始终在社会基层生活实践的笔 者,有了一次耳闻目睹、再开“眼界”的机会。
在一份加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友人作为相关产品技术转让方,帮助生产工厂牵线联系部件加工,最后在他们的加工合同上作为见证(不是担保),也签名盖了章,却没有从这份合同的任何一方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或回扣,更不是合同直接受益人。但是执行过程中间发生纠纷,本来责任是不难厘清的,只是因为牵涉金钱问题扯起皮来。最后友人出于帮助都是熟人的双方解决问题,去法律事务所资询,当时接待律师一口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打起官司来是有把握的,于是友人就建议他们通过法律解决。没有想到正式进入法律程序以后,情况突然发生变化。在调解时,法院经办人竟然把责任莫名其妙地推到作为个体户的友人身上,要他拿钱出来付掉算了,把友人气得“七窍生烟”。终于打听到,原来那个被告厂的一个厂长的兄弟,正好是这个法院的院长!只是因为友人也非出门两眼一摸黑、只能任人摆布的“土老财”、除了花钱消灾外没有反抗余地。否则窝囊一点的,回去可能气得大病三日甚至吐血而亡。钢烈一点的,也可能身上绑几个手榴弹去跟他们同归于尽了。令人终于体会到一点《水浒传》里“官逼民反”的心情味道。
这是十几年前的事,当时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时间不长,大部分干部和民众对国外情况了解得既不深刻又不全面。只是因为一面看到西方国家的富裕繁荣,另一方面又看到那里律师多如牛毛,事事要靠打官司解决。把这两者联系到一起,得出了法制和“好日子”的直接对应比较关系,以“换汤不换药” 的习惯方式,把“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口号,变成了“法制建设一抓就灵”,其教条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一点都没有变(这才是中国官场和社会的一条恶习)。如果十几年前,批评笔者这种说法有主观、武断之嫌还是可以接受的话,现在再这么看,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因为今天从中国到美国、北约再到联合国,都举得出足够的例子,证明法律在真正关键时刻的“无力、无奈和无能”。
这才是最理所当然不过的事了,因为我们既然已经把争取个人利益(集团只不过是扩大了的个人)当成最高原则,就已经否定了“公平”的事实存在。那么又怎么能指望“法律天枰”的指针,会不根据两造“实力法码”的大小,停留在相应的倾斜位置,反而要违背物理平衡常识,去停留在那个真正的中线上呢?所以,现在还以为只要“健全法制”,作为弱者的社会大众就可以得到完全保障的观点,在理论上就已经和当前公认的价值观向违背,所以是绝对不可能实现和有误导之嫌的。作为法治先进国家的美国,从那里的“国会管制献金法案”的难产,“安然破产案”的发生,到大法官把“网路儿童色情宣传”判为“言论自由”,等,这样一些明显不符合社会根本或长远利益的情况发生,就可以证明。
其实,无论东西方的先人,是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他们从来没有象今天人类这样只知“单向思维”。中国人最早建立了“道德”的观念,从精神上建立一套规范和约束的基本标准和方法,由自我的觉悟和客观形成的舆论压力来约束多数人的行为,而只是用法律来对少数不能或不愿约束自己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破坏或伤害时,作为惩罚和强制纠正的手段。西方则依靠宗教,以更具“权威”的外力,用终身不断的“耳提面命”(上教堂“做礼拜”听神父或牧师讲道和去做“自我批评-忏悔”)来起 “威慑”作用。而无论东西方法律审判制度中的“宣誓”,就等于已经承认一个更高层次约束的存在,在法院法官开始审理前,原、被告都要先发誓不说谎话,而这样的发誓就是建立在道德或宗教基础上的。一旦这个基础削弱,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性也马上大打折扣,这样的情况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不需要举例去揭人老底了。
笔者外语不灵,不能去以西方的思维方式去体会这个问题,但是相信真正人类的良知一定是相同的。所以绝对不承认、也不接受任何不承认道德(或宗教信仰)高于法律的价值观。其实道理也是非常明显的。
完全可以用我们在交通行为中的常识来理解。法律相当于在道路上用不同颜色油漆画出来的线条或标志以及两旁的保护拦杆,用来告诉驾驶人道路的状况、速度限制和该地段具体(不)应该和(不)能做什么,尽可能防止恶性事故;而道德相当于设置在道路上方、告诉驾驶人“前方哪条路到哪里去” 的指示牌。我们为了保证行车秩序和安全,必须注意和遵守地面那些标志,否则可能制造交通事故或吃“罚单”。但是更需要注意看上面的标志才能保证到达计划要去的“目的地”,否则,就算完全遵守了所有的交通规则和标志,一点没有出问题地顺利驾驶,但是只要没有抬头注意看上面标志牌的指示,就不能保证一定能够到达目的地,甚至要是不退回去一段再重新上路的话,可能就永远到不了计划要去的地方。
道德就象道路上方的方向和路径指示,原来的交通指示是要告诉你可以到达的方位或具体目的地,现在则是为那个民族文化传统中的理想社会的建立,制订了必要的行为标准和规范(而对宗教国家,那个目标就是“天堂”)。法律则是路面上的那些标志和栏杆,用来保证那个社会的生活秩序和正常运行。
现在再来看道德和法律,它们的分工和作用就很清楚了。道德是一个民族为了建立自己理想的社会所设计出来的基本行为守则,而那种理想社会的确定,和那个民族的所有主客观条件(人口、资源、地理环境和文化等),都有着密切合理的互动联系,不是想变就可以变的。可以说一旦能够普遍自觉遵守实行之日,就是那个理想社会达到之时。而法律则是在向目标前进过程中,用来根据时代条件和具体需要的不同、将一些抽象、原则的道德准则具体化,并弥补当时社会没有自觉和全面遵守道德的不足。所以,如果法制不健全,就象道路的交通标志不完善,会影响正常车速甚至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样,使得社会发展速度和生活安定品质受到影响。但要是没有了道德,就象高速公路上没有指示前方到达地标志一样,路况再好、开得再快都没有用,万一开错方向,就永远到不了想要去的目的地。而作为正常的“驾驶人”,我们能够不考虑要去的目的地,只是看哪条路好,就往那条路走;或根据路的好坏来决定目的地吗?
严格地来说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是有原则、层次上的不同的。法律是利用生物学的条件反射原理,以强迫劳动、坐牢、甚至体罚之类的惩罚,使人感到精神和肉体的痛苦,从而养成对某些行为后果的畏惧而不敢去做的习惯,这和马戏团训练动物的理论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而道德则是完全只能建立在只有人才具有的,可以自觉约束和理智控制自己行为的特殊、唯一的“人性”基础上,我们难道可以想象让猫狗去听神父牧师讲道、或在宠物学校设“道德课”吗?
用这样的观点再来看看当前世界各地发生的一切,就很容易理解了。因为今天所谓的那些社会学理论什么都说不清楚,竟然让人将道德和法律这样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相提并论地谈起孰优孰劣、要以一个概念来取代另一个概念。要真是如此将道德概念取消(或宗教神圣、权威性丧失),那么对任何一个没有道德(或信仰)的民族,“死魂灵”“行尸走肉”就是最恰如其分的形容词,能够区分的,只不过在前面加上“守(或不守)法”的修饰前缀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