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查明:1977年10月至1998年10月,犯罪嫌疑人陈六斤在任省工商局副局长期间,与社会不法分子及基层工商部门少数工作人员串通一气,先由不法分子提供走私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车型等情况,然后由基层工商部门对无进口证明车作出虚假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报经陈六斤签批上报国家工商局,骗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共计240余份。其中由陈六斤直接指使并参与办理的有20余份。
犯罪嫌疑人陈六斤指使省工商局干部张某、武汉市洪山区工商局副局长姚某等人为不法分子黄某在襄樊、老河口、洪山等地工商部门作虚假立案和假没收决定,为黄某骗取国家工商局《罚没证》13份。在明知麻城、黄冈工商部门是虚假立案和假处罚的情况下仍予以签批上报,为不法分子彭某等人骗取《罚没证》9份。
现已查明的车的销售去向就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9.6万元。另一些车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3.6万元,共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83万余元。
另外,1997年至1999年,陈六斤利用任省工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违反政策规定为他人骗取《罚没证》,使不法分子获取了非法巨额利益,陈六斤先后收受贿赂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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