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清醒地认识到在政治民主与国家统一之间存在某种矛盾,在中国还是近些年来的事情。孙中山先生当年对此本来也有清醒看法,他于1911年11月就任临时大总统前曾表示,中国的“面积实较全欧为大,……于政治上万不宜于中央集权,倘用北美联邦制度最相宜”。但到了1924年,他主持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却同时提出了两个政治主张:第一,中国不能仿效美国,建立联邦制;第二,中国要实行“民生、民族、民权”“三民主义”。他似乎没有看到,这两个主张在一个民族众多、面积“较全欧为大”的中国,是相互矛盾,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的。
你如果要中央集权,你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权”,就必须把“三民主义”修改为“两民主义”。蒋介石真的不要“民权”,被赶到台湾;毛泽东假装搞“民权”,被他的党清算。你如果要“民权”,在中国这种状况下,你不仅保不住中央集权,甚至保不住“民族”。这是什么意思?这意思是说,中国可能遭遇前苏联和印尼的命运:国家破碎,民族分裂。可见,作为中国第一共和国的“国父”,孙中山先生遗传给国共两党的政治基因就不好,它不仅导致国民党第一共和国败退海外,对共产党第二共和国曾经褴褛海内也有贡献。
“民权”和“民族”,其实就是美国国父们费城立宪时所遵循的两项根本政治原则。现年91岁的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塞缪尔.比尔(Samuel H. Beer)在其名著《缔造国家--对美国联邦主义者的再发现》一书中,非常推崇赫伯特.克罗利(Herbert Croly)的一个思想,在立宪时期分别被汉密尔顿和杰斐逊表述的“国族原则(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ity)”和“民主原则(the principle of democracy)”,是美国政治的两个占统治地位的观念。你当然也可以认为,这两位伟大的联邦主义者正是依据这两项原则起草了美国宪法。在这里,国族原则可以被翻译成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民主原则可以被翻译成“民权主义”。没有被孙中山翻译的,却是最重要的“联邦主义”,正是它将这两项原则连缀成美国宪法。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价值,是自由、权威和平等三种政治价值的综合。英文单词nationality ,既有“民族”的含义,也有“国家”的含义。以我的浅见,当使用它的“民族”含义时,一般是指一个被压迫被统治民族的主权价值,或者说是“解放”和“独立”的价值;当使用它的“国家”含义时,大约是指国家主权的完整和领土不可分割。因此,用民族主义或国家主义来翻译这个词,都可能使它丧失含义的丰富性。将它译成“国族”,或许差强人意。对于一个民族组成的一个国家来说,这个词的民族含义和国家含义是同一的:民族独立,就意味着主权完整和领土不可分割。但对于一个多民族的大国,特别是对那些不同的民族按不同区域居住的大国来说,不同的民族会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它:多数民族会在国家统一的意义上使用它,少数民族会在民族独立的意义上使用它。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民主政治,不大可能在这样的国家,比如在中国实现民主和国族原则的统一。也就是说,民主结构本身只能容纳自由、权威和平等这三种政治价值,但它难以兼容多民族大国内部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这两种政治价值。要民族独立,国家便不能统一;要国家统一,少数民族的主权便难以兼顾。美国宪法的制订者们相必切身感受到了这个困境,因此进行了现代政治的新创制,用联邦主义的制度安排,来使民主原则和国族原则在体制内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状态。
联邦主义制度用主权分享来平衡少数民族的主权独立要求与整个国家的统一要求。主权在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分享,按社会契约理论来理解,意味着按地区居住的公民,不论他们是何民族,通过保留一部分主权来维护自己的独特性,并实行地方自治,这就大大缓解了他们的独立冲动;另一方面,将一部分主权让渡给联邦政府,使各个民族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使国家统一的原则得以贯彻。在这样的政治结构里,民主的制度程序才可以安全启动,才有同时容纳自由、权威和平等三种政治价值的制度空间。可以粗略的说,民主制度的发明,使人类第一次有可能同时“消费”自由、权威和平等三种政治价值;而联邦主义制度的发明,则使人类有机会在享有上述三种政治价值之外,也享有民族自治和国家统一的价值。民主是三种政治价值的综合,而现代联邦制则是四种政治价值的综合。
近一个世纪前,如果孙中山先生不仅坚持“三民主义”,也坚持联邦主义,那就不仅国家有幸,他个人也有幸。中国可能会提前半个世纪兴盛起来,而他本人的国父之誉则会更长期地延续下去。
2002年5月19日于美国康桥。
(新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