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法轮功通过各种技术,遮掩或者改变中国官方电视台画面,播放法轮功自己的宣传或者辩护画面,早已经发生过多次,只不过规模不如这次全国范围大。例如今年一月在重庆以及三月在长春,法轮功都曾经切断官方垄断的有线电视,而将法轮功自己制作的内容,通过中国官方的电视网络播放,有的播放内容甚至长达数十分钟。法轮功遮掩官方电视而播放的内容,主要是宣传法轮功的理念及练功,或是为自己所遭受的指责抨击进行辩护。
中国当局表示对这个事件的调查已有相当进展,他们有足够证据肯定这是海外法轮功所为。中国政府指控法轮功的做法违反国际无线电相关公约、违反民用通信准则和威胁民众安全,并扬言法轮功卫星骇客将受到严厉处罚。中共的一些官员甚至说这是海盗行为,无异于偷配别人家的钥匙入门行窃的犯罪行为。
应该说中国官方所讲的道理是正确的,国际的相关法律确实禁止这种行为。但是国际更高准则人权宪章,以及中国自己的宪法中,也都规定言论自由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法轮功所以攻击中国的电视网络,是因为中国政府完全剥夺了他们的言论自由,不给他们讲述自己或辩护的任何机会。中国政府如果真的尊重承认国际规则,就应该全面而不是选择性的接收。不能有利维护自己的国际规则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则,就义正词严的大谈特谈,而对限制约束自己的或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就完全视若无睹弃之不顾。
如果中国政府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保障了法轮功可以宣扬自己为自己辩护,而法轮功还攻击中国的电视系统,法轮功一定会受到国内外舆论一致的谴责,中国政府对之进行惩处会得到由衷的赞同和支持。但是中国政府如果首先违反了国际基本准则,例如剥夺了中国民众的言论自由权利,却又以另外一些国际规则指责别人不守讲话的规矩,那是极为荒唐可笑甚至厚颜无耻的。这就如同一个强壮有力的人,对鳏寡弱小者拳打脚踢施以暴虐,还抱怨指责弱小者批评谴责他一样。
法律上有一项规定叫正当防卫,就是受到非法的暴虐侵害,可以采用攻击的方式以保护自己,但防卫不得过当也就是超过保护自己的需要。法轮功侵犯卫星电视其实就是一种正当防卫。因为法轮功遭到中国政府暴力侵害,这种暴力侵害违反国际人权宪章,也违反中国宪法规定的信仰和言论自由,而法轮功针对这种暴力侵害才对卫星电视的侵扰显然没有过当。
法律和国家执法是应该尊重遵守,这是一个有序社会的基础和保障。但是并非任何法律和执法一定会得到尊重遵守。在二类情况下的法律或执法,如没有得到尊重遵守,不仅情理上讲得通,并且有助社会健康和正义。一类情况是法律本身是恶法或者有问题,抵制恶法以期废除或者改变它,就有益社会能够得到赞同支持。另一类是法律本身虽然没有问题,但是实践中法律并没有得到贯彻,执法部门是反其法而行之,这时抵制反抗执法部门的所谓执法,于理于法并不违背,而且有利唤醒社会的重视和解决。中国政府颁布的邪教法就是恶法,中国执法部门对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就是反其道而行之。所以法轮功不遵守邪教法,坚持行使言论自由,甚至通过侵扰卫星电视来实现,就不会受到了解真情尊重人权价值的人士谴责,反而会得到真诚的同情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