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一规定,互联网不得载有的内容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听起来冠冕堂皇,实质上内容模糊,阴险毒辣,因该法律文件所使用的,是难以明确界定的政治宣传词汇,使执行者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任意解释、无限上纲。依据权威法律人士的解释,此项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个人网站,特别是学人网站的全面式微。为此,陈永苗、黄喝楼主(杜导斌)等发起抗议信,指出此管理规定严重的逆时、违宪错误,它不但践踏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而且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每一个公民的部分宪法权利。
这部“恶法”的颁布,让自由受辱、让宪法蒙耻、让国家和我党蒙羞!
这部“恶法”,是逆现代社会的文明潮流和法治思想而动的。如果按照规定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别说大部分论坛、网页、网站的内容都是“违法”的,便是各级党报党刊、中央国家级大报上的一些文章,也有违法的嫌疑。而网络上残留仅存的一点点可怜的自由,将从此彻底丧失!
此法生效后,必将受到广大网民各种形式的抵制,最终如大多数行政法规一样,雷声大雨点小,大多数时间、大多数地方,必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束之高阁无疑。问题是,从此网民将生活在巨大的恐惧的阴影中。有关部门随时可以根据这套规定,堂而皇之地将他们看不顺眼的“剌头”、异议者、危险分子进行严惩。
想起前不久网上看到韩国《中央日报》的一则报道报道:宪法裁判所全员裁判部决定“不能删除刊登在互联网上的文章”:
今后国家机关不能以“危害公共秩序或者优良风俗”为由对刊登在PC通信或者互联网上的文章做出删除命令。宪法裁判所全员裁判部27日决定,关于限制通信内容,对用户施加一定限制的现行电气通信事业法条款会损害表达自由,因此违背宪法。1998年与北韩军发生西海交战后,当时的航空大学生金某在PC通信nownuri刊登了题为《西海岸交战有所轻率,金大中!》的批评政府的文章后,此文章不久被删除,他本人也被剥夺通信使用资格一个月,为此,他提交了宪法诉愿。当时信息通信部根据“对损害‘公共安宁秩序’或者‘败坏优良风俗’的通信可以加以管制”的电气通信事业法,向PC通信事业者发出了删除该文章的命令。
裁判部就违宪决定理由称,“‘公共安宁秩序’或者‘优良风俗’是非常抽象的概念,根据个人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其解释也不尽相同,对通信内容一刀切的管制有可能损害对敏感的政治性、社会性议题的表达自由”。为此,相关规定(电气通信事业法第53条和实施令第16条)应该得到修改,以便进一步明确其管制范围。
对比之下,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法规,岂仅“有可能损害对敏感的政治性、社会性议题的表达自由”而已?那是对言论自由的全面封杀!
只不过时代不同了,觉醒者越来越多,任何违背国内民心、国际大势的举措,都将是徒劳的,都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002、7、26
(东海一枭 7/26/2002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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