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在成立以后的大部份时期,基本上是一股无法无天的势力。即使在统治中国10几年之后,仍然提出“砸烂公检法”的口号,彻底以党权代替法权。最近10几年,中共则转而提出“依法治国”或“法制”的口号,似乎要洗心革面,脱胎换骨。中共的理论工作者也顺应党的新路线,提出共产党要进行所谓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或曰与文明世界的法治“接轨”。然而,“依法治国”或“法制”的口号与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建构风马牛不相及。以前者混淆或取代后者,只不过是一种偷梁换柱的勾当而已。
“法制”由英文“Rule By Law”转译过来,意在“用法来统治”;所谓“依法治国”大概由此而来。“法治”则是由英文“Rule OfLaw”转译过来,意即“法的统治”。这两个术语在法学和政治学当中有着严格的区分。“法治”是近代以来方才出现于西方的政治形态,通俗地讲,也就是在一个社会中法高于一切,在法的权威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威。而“法制”则不同,它的基本含义在于“借助法律来统治”,最常见的方式即用法律手段来推行行政。在这种情况下,法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不享有最高的权威,而是为另一个政治主体或某个更高的权威所利用。中共所谓“依法治国”,即是共产党“依照法律进行统治”。
以“依法治国”或“法制”实现与文明世界的接轨,无异于缘木求鱼。虽然中共发明了“依法治国”的口号,但这种统治方式并不是中共的发明创造。秦始皇时代,中国的统治者即知道借助法律推行行政,用中共的口号讲,即开始实行“法制”或“依法治国”。
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王朝均制定种种法律以利其统治,并依法推行行政。所以,中国历史便可以说是一部改朝换代的“法制”史。但这种“法制”或“依法治国”并不能避免“暴政”,因为统治者所谓“依法治国”或“法制”,既可以“依法”行“仁政”,也可以“依法”行“暴政”。归根到底,所谓“依法治国”仍然仍然是“人治”或“党治”,而不是“法治”。
中共现在所希望推行的,也正是这个意义上的“法制”或“依法治国”。公平地讲,这种“法制”比无法无天要好一些,但却与现代社会的“法治”建构差着十万八千里。在“法治”社会,法律不能单纯变成政府推行行政的手段。相反,政府的行政必须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同样,在“法治”社会,立法机构也无权通过限制公民基本自由的法律,因为立法机构的立法权也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才是“法治”的实义。
中共之推行“依法治国”或“法制”,与其一党专政的理念和实践并不矛盾。因为,这种“法制”完全可以为党所用。比如,中共操纵下的立法机构通过“反邪教”法来限制宗教自由,也可以通过规范互联网的法案来限制言论自由。而这些“恶法”一旦由立法机构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法制”或“依法治国”的一部份。中共可以在“法制”或“依法治国”的口号下,“依法”推行“暴政”,以法律的名义“依法”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才是中共所谓“依法治国”的实质。所以,在一党专政下“依法治国”无异于c
职是之故,“依法治国”并不能导致中国实行宪政法治,却能拖延中共反宪政、反法治的一党专政局面。当然,在“依法治国”或“法制”之下,老百姓可以获得一些喘息的机会,使日常生活成为常态,而不至于天天生活于非常状态。原因在于,这种“法制”也能使某些人的胡作非为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只是,这种制约极为有限,至少不能超过法律作为统治工具这一限度。就此而言,中共所谓“依法治国”或“法制”,顶多无非是恢复中国历史上的统治常态,即试图借助“法律”来坐稳天下,完成由“造反”或“打天下”向“坐天下”的转变。这是中国历代统治者反复走过的老路,并没有什么新鲜东西。以“依法治国”或“法制”取代“法治”这种偷梁换柱的勾当,只能推迟中国从独断的“人治”向理性的“法治”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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