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2-09-07 05:10:00作者:
1999年1月,私营业主廖茂林与四川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之子李郭及四川正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刘霓虹(另案处理)为承建四川省工商局IC卡应用工程,虚构资本100万元注册成立“欧达磁卡工程有限公司”。2001年5月,三人又虚报出资变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1999年6月8日,李郭为申请注册成立四川龙山实业有限公司找到刘霓虹,虚报出资50万元骗取了公司登记。同年12月,李郭又与刘霓虹采取同样方法变更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1998年底,李太银经其友刘某介绍,与四川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廖某相识后,即决定将该省工商局系统IC卡工程交给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系刘某经办、廖某任法定代表人的虚假出资注册公司)承建,并指定由本局副局长严某具体负责与该公司洽谈。
其间,李太银虽得知欧达公司并不具备承接IC卡工程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后,仍然亲自审定并催促省工商局于1999年4月与欧达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IC卡工程由欧达公司投资建设。
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因其子及刘某在欧达公司占有股份,李太银擅自违规签字同意由省工商局向欧达公司拨款2996万。由于欧达公司所建IC卡工程设计、软件及硬件配置上存在严重缺陷,致使IC卡不能正常使用。由于李太银滥用职权给工商局造成经济损失1116万余元。
此外,李太银为关照四川一实业公司下属的某服务中心,李太银于1998年10月接受了该服务中心负责人赵某送来的1万元好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