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肥市公安局公示的有关规定,摩托车上牌必须按中签者姓名办理,中签入户上牌的摩托车,一年内不准进行转户和买卖交易。如果这期间摩托车主私下转让、出售,出了事故或有不法行为,原登记人必须承担责任。
既有可预知的风险,又有法规约束在先,为何还有人趋之若鹜?原因很简单:有利可图。摩托车上牌有限制,中签得到车牌号的,就“奇货可居”,等着中间利润找上门。
用身份证做“资本”来“牟利”的事,不独购车牌这一项。
早些年,以账户摇号中签购新股,许多渴望“发”一把的人,到处搜罗身份证,多一张身份证就能多开一个账户,就多一个中签机会。当然,也因此引起许多权益纠纷。后来,证监会改革了新股购买规则,身份证在证券市场的“资本”作用也就消失了。而在有的领域,身份证可作“资本”的情况依然存在。
身份证是确认公民身份的证件。如果夸大身份证的“管理工具”效能,以身份证为某种准入标准,就会在真正有效的管理制度上产生疏漏,让一些不法者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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