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担心这一做法有可能使高等教育归于无序,使学生陷入恐慌。因为,在并非选拔性的高等教育培养和考试中实行这一办法,违背了“行为预测可能性”的基本理念。“末位淘汰”源自“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竞争法则,它的核心内容,就是让所有参与竞争者通过某种形式的考核或者选拔后,对排名末位或者靠后的予以淘汰。“末位淘汰制”可以保证竞争参与者的积极竞争状态。
但是,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前提,应当是有淘汰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也就是说,只有当某一竞争群体中必须有人被淘汰的时候,这一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例如,在高考等选拔性考试中,一个学生很优秀,但如果别人都比他更优秀,他仍然面临被淘汰的可能。
与选拔性考试完全不同的是,高等教育中的考试不属于淘汰性竞争,而仅仅是过关性考试。打个比方说,在高考中,如果某人得了99分的好成绩,但如果其他所有人都是100分,他仍然会被淘汰;但在非选拔性考试中,只要设定60分的过关标准,即便一个人刚好只有60分,并且其他所有人都超过了他,他仍然应当被认定过关,而不能因为他排名最后而淘汰之。
对课程学习实行“末位淘汰”,可能导致一种结果:对学生而言,不知道自己拿多少分才不至于被淘汰,因为只要自己不是满分,就有因名落孙山而被淘汰的危险;对老师而言,则失去了衡量学生成绩的既定的“合格”标准,因为所有的结果都要在全部学生的成绩出来并排名后才能得知,因此预先设定的“合格”标准就失去了意义。
在这里,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性考察:一场考试下来,如果教师按照原来的改卷标准,恰好发现所有参加考试的学生都在60分以上,那么,按照学校关于“不能有100%及格率”的死命令,教师必定会提高标准,将原来可以得60分的同学判定为60分以下。荒唐由此而生:理科试题一般都有确定的答案,教师怎么修改答卷标准呢?如果考文科,教师似乎有办法,但还有一个问题:教师修改了考试前的既定标准,这就意味着,对学生答卷的标准和要求是不确定的。
谈到这里,有必要提及法治社会一个基本原则---“行为预测可能性”,它的核心含义是,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行为,都可以在行为前就依据一个已知的标准,确切地知道自己所为将有什么样的后果。从法律的规则性讲,就是法律应当对人们的行为模式设定一个既定的明确标准---什么是违法,违法的后果如何,等等。
相反,如果对于人们的行为没有一个事前的确切标准,像古代社会的“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人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而只有在行为后,根据统治者的心情或者其他新的因素,才知道是否违法,那么人们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会心惊胆颤,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将面临什么样的结果,这是非常恐怖的事情。
虽然考试不及格和行为违法有明显的差别,但在“预测可能性”方面,实行“末位淘汰制”的考试制度,和“刑不可知”并无二致。
也许,部分学生“60分万岁”的心理是北大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原因,从这点上讲,北大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问题在于:将学生不求上进的原因归于60分及格制度本身,而没有探究学生不求上进的本源。
其实,“60分万岁”的根本原因在于标准太低,对于一个平时根本不读书的学生来说,只要在考试前突击一个星期,即使不作弊也能拿到60分甚至更好的成绩。因此,高校只有加强对上课、作业实践和考试的标准管理,在考试前设定一个只有通过平时认真努力学习才够得着的60分标准,并且加强对舞弊的查处力度,学生的积极性才能真正调动起来。
在一个科学的标准下,即便所有的学生都恰好只考了60分,也是教育的成功;并且,如果有了一个科学的标准,即便学生排名最后,只要他过了既定的标准,也没有必要淘汰,因为他已经达到了既定的培养目的,是一个合格者。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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