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中国民政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后,对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相适应的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经由中国民政部上报国务院等待审批。《条例》修改草案的宗旨是“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在这些改动中,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谁担负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资格,结婚、离婚到底要不要出具单位介绍信等都被列入了修改议程。
根据中国婚姻登记机关1994年颁布实施的《条例》,办婚姻登记必须由“单位”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尽管在《婚姻法》、《民事诉讼法》里均无此规定,但长期以来都采取这种传统做法。
这种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陈旧、落后的社会管理方式,多年来都备受社会关注。这种管理方法混淆了婚姻当事人与“单位”之间的法律责任。现今,大量的事例都证明,因为单位证明而出现法律纠纷后,没有单位会承担任何责任,麻烦和责任都是当事人的。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这一概念早已含混不清,强求当事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证明,一方面,无疑为一些希望结婚,但没有“单位”的人设置了障碍;另一方面,却给那些靠欺骗、作假等手段开具假结婚证明的人留下了空子。
北京一位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告诉记者,“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将自己家庭的聚散离合在单位、领导面前‘展示’,尤其是离婚的。有些当事人甚至问我们的工作人员,不用这个成不成?”
中国《婚姻法》最核心的原则是“婚姻自主”,这种“自主”包括结婚自主和离婚自主。最早婚姻登记机关做此规定,是因为人们对隐私权等概念还很淡漠,但随着时代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由婚姻当事人双方共同对自己的婚姻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
在不久的将来,没有单位的一纸介绍信,人们也能轻松地离婚,告别破碎的家庭。人们惊喜的发现,他们开始拥有了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对个人命运起“决定性”作用的“坎”越来越少,人们可以选择自己真正喜欢的专业、工作、生活和爱情,那些完全属于自个儿的事越来越多,由“单位人”回归“社会人”,每个人都更接近自然和自由。(阳虹霞)
附:现行结、离婚需出示的证明
结婚
①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
②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③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离婚
①户口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
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④离婚协议书
⑤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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