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保障信仰自由。这一条包含两个方面的保障:1、保障公民信仰崇拜任何对象,尽管这种对象在别人看来是违反科学的十分荒谬的。2、保障公民拒绝信仰崇拜任何对象,哪怕它是国家统治者所认为的正确的崇高的信仰。任何政党个人,只要破坏其中一方面的保障,就是违反了宪法。
中国共产党恰恰在两个方面都违反了中国宪法。
首先是强迫信教。中国共产党强迫中国公民信马列洋教已有50多年了。马列洋教是中共不由分说强灌给中国人民的。该教目前在中国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国教”地位。全中国人民只能向它膜拜,不得稍有不逊言词。大中学生考不及格马哲等课程就不能升学、毕业或者取得学位。任何人敢于公开发表抨击马列主义的言论就要遭受迫害。中共用一种十分邪恶十分落后的“政教合一”的制度来对抗中国宪法。此一制度已经给华民族带来巨大的灾难,还要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里继续遗害。
其次是强迫不信。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中共历来压制和迫害一切可能动摇马列洋教地位的其他宗教信仰。目前对法轮功的迫害,就是最新最严重的一起。
中共企图否认法轮功是一种信仰。他们用“迷信”、“痴迷”等等字眼来形容法轮功,以此剥夺宪法给予法轮功信仰者的保障。但是这些字眼恰恰就是信仰的特征。一个人信什么东西,如果不能信到入迷、信到如痴如醉的地步,就算不上是个合格的教徒。马列洋教徒们痴迷到武装割据中国闹“苏维埃”,杀人放火六亲不认的“革命事迹”还少吗?公民应当有信仰权,就意味着有迷信权和痴迷权。
至于“打击邪教”的说法,更站不住脚。任何人看待其不喜欢的信仰,都可以使用“邪教”一词来形容它。在我看来,目前在中国没有什么比马列洋教更邪的了。但是保障信仰自由包括了保障公民信仰“邪教”的自由。保障信仰“邪教”的自由和惩治教徒犯罪行为并无矛盾。信仰“邪教”导致杀人?刑法有惩治杀人的条款;信仰“邪教”导致强奸?刑法也有惩治强奸的条款。对具体罪行可以依法处罚,但不能因此取缔一个信仰。日本奥姆真理教和美国大卫教派,尽管发生过教徒和教主严重犯罪的事件,从来就没有被取缔过。中共至今还对中国人民隐瞒奥姆真理教和大卫教派的信仰受到保护,没有犯罪的教徒仍然正常活动的真相。其用心之卑鄙是显然的。
除了被共产党指控并无法得到外界证实的“罪行”外,法轮功学员在世界各国从无犯罪记录。而共产党员犯下的杀人强奸走私贩毒贪污舞弊罪行比任何其他团体都多。如果因为教徒犯罪就该取缔的话首先应当取缔共产党。造出什么“利用邪教妨碍法律实施罪”的行为本身就是共产党利用“政教合一”的制度来妨碍中国宪法实施的违宪案件。违反中国宪法,大规模严重侵犯中国人民的公民权,也同时构成了反华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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