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7日傍晚,时任江永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蒋兆国,约儿子同校初一年级女生欧某到野外玩,当蒋正在奸淫欧某时,被正在巡逻的江永县公安局两名巡警当场抓获。因巡警与蒋兆国相识,加之蒋申辩不是嫖娼,同时保证第二天向公安局治安大队领导说明此事,故巡警未将蒋兆国带回公安局处理。
今年10月,有群众向永州市纪委反映此案。11月7日,检察机关将蒋批捕
蒋兆国捕前担任反贪局长,是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具有很强的侦查和反侦查能力,被害人又是幼女。蒋兆国在案发到二审、终审,一直否认犯罪事实,并串供、请人作假证,给调查、侦查、审理案件带来很大的难度。检察机关先后将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一次延期、三次开庭审理。公安机关经反复多次对证人、被害人及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蒋兆国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蒋兆国不服提出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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