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被判无期徒刑的易兴权在狱中向重庆大学贸易及行政学院提出攻读MBA课程的申请,被监狱与校方批准。重庆大学不仅免除了绝大部分学费,只象征性地收了1500元教材费,还安排教授亲赴监狱为他单独授课。易兴权称,他这是“通过学习努力改造自己,重新做人”。学校与监狱方面则表示,这是“把刑期当学期,通过学习改造罪犯”。易兴权、学校、监狱三方的共同意愿是:让他以后为社会创造财富。 这样的狱中生活难道不算幸福吗?你,我,他,谁有资格让学校免除绝大部分学费学习MBA课程?而且还有教授主动登门“开小灶”?毕业后,谁又有能保证你有机会“为社会创造财富”?如果刑罚就是让人如此“幸福”,那世上的监狱一定会门庭若市。
我国《刑法》中有这样的表述:“为了惩罚犯罪……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很显然,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实施强制惩罚的手段,“惩罚”就是“惩罚”,不包含任何可以给予罪犯利益的成份。虽然《刑法》中某些条文明确写有“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内容,但这种“教育和改造”必须是通过刑罚进行的,而绝不能在刑罚之外。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按照《刑法》此款,“接受教育与改造”有两个条件:一是,被判刑,没有人身自由;二是,参加劳动。这两个条件都是刑罚的体现,首先表现为“惩罚”,而“教育和改造”只不过是“刑罚”本身的附带物。刑罚最直接的目的是“惩罚”,从法律产生至今莫不如是。刑罚间接的目的是“警示”,只有惩罚犯罪,违法必究,也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犯罪。
刑罚并不排斥“教育和改造”,一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与改造”有利于防止犯罪,二是,“教育和改造”主要在思想,并非刑罚所可限制,三是,“教育和改造”是刑罚本身的附加功能,在实施刑罚的同时,“教育和改造”也必然同时实施。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教育和改造”不是惩罚的一部分,但又必须通过惩罚来实现。正在接受刑罚惩罚的犯罪分子绝不能游离于惩罚之外,接受所谓的“教育和改造”。
抛开重庆大学不提,易兴权所服刑的监狱对刑罚的目的与其附加功能的认识,无疑是本末倒置。监狱是“学校”吗?监狱是“教育和改造”人的地方?从某种意义上是,而更大程度上不是。就如人们通常说“军队是个大学校”,“学校”也只是军队可有可无的附属作用,军队的职责是保护国家神圣不可侵犯而不是办教育,公民服兵役是尽义务,而不是去学习提高自己。这道理不是很浅显吗?同理,监狱最主要是也只能是实施刑罚的工具。而监狱辟出单独教室,给予易兴权与惩罚无关的受教育机会,实与刑罚的实质相背离。
易兴权某句谈“体会”的话发人深思:“我不愿与同监狱其他不思进取的犯人‘合污’。”在“万州第一贪”易兴权看来,他的“思想境界”比其他犯人要上档次。他这种高人一等的自豪感来源于何处呢?可能是如下三点吧:一是他的手比较干净,别的犯人可能是杀人越货,双手沾满鲜血,而他的双手只与权、钱、物打交道;二是他是高级工程师,也就是高级知识分子,又曾身居高位,权倾一时,惯性作用使然;按说,一朝沦为阶下囚,理应如惶惶丧家之犬,怎么会忘了自己是谁?因为还有第三点,他可以学MBA课程,与教授、记者探讨WTO,对全球经济指指点点,其他犯人行吗?他忘了,还有其他人也忘了,刑罚是量刑处罚,罚当其罪,比起同监狱的其他有期徒刑的犯人,被判无期的易兴权罪恶更为深重。
监狱中一位狱警的话也同样发人深思:像易兴权这样的犯人,通过认真改造是能被减刑的。到时候,他学的知识就能起作用了。“像易兴权这样的犯人”,在中国可说不在少数。送他们进监狱决非是因为他们本身没有知识,才送他们去进修,学成出狱,更好地回报社会。像易兴权就是高级工程师,还是“凭本事考上”的,面对记者谈到自己的学识“底气十足”。但在没进监狱之前,易兴权们的“知识”又到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
“人文关怀”不应该过分,不应该泛滥,而如易兴权之流所表现的,也不应视为“认真改造”。如果在这一点上产生混淆,那么送无期徒刑犯上大学也当指日可待。
刑罚就是刑罚,高墙就是高墙,惩罚绝不能用“给予”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