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以研究“福利经济学”的卓越成就而获1998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特别是他关于大饥荒和社会制度之间的相关性研究,为宪政民主制度的普及提供了专业化的支持。在瑞典科学院的授奖词中,还特别提到他的经济学对“重建伦理层面”所作的巨大贡献,因为贯穿他的主要经济学著作的内在激情是对自由民主价值的珍视。无怪乎,另一位经济学诺奖得主索罗把森誉为“经济学的良心”。森在1999年又出版了新着《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任颐、于真译,刘民权、刘柳校),又一次证明了他的“经济学的良心”之美誉,的确名至实归,此着也是对中国主流经济学家提倡的“不讲道德的经济学”的否定。
这本新着,是森对自己在漫长的学术生涯中所取得的多方面的研究成果的总结性表述,提出并论证了一种以实现和扩展人的自由为中心的新发展观和自由经济学,以区别于传统的狭隘发展观和专业化经济学,因为后者的共同特征是“一直趋于偏离对自由的关注”。狭隘发展观只关注“国民生产总值(GNP)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专业化经济学只关注“效用、收入和财富”。森指出: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通过发展来扩展个人自由,运用个人自由来促进发展--“不仅改善单个个人的生活,而且使社会安排更为恰当和富有成效。”(《以自由看待发展》23页)
人类发展到21世纪所积累的正面经验和反面教训皆证明,人类社会的财富增加和技术进步,在20世纪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这种空前发展的社会效果却不尽人意,醒目的极权、歧视、压迫、贫困、战争、两级分化和恐怖主义,一直伴随着醒目的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甚至人类向野蛮化狂奔的速度,一点也不低于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速度。这不仅是“上帝死了”(尼采语)的悲剧,更是“人性死了”(福科语)的悲剧。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发展在目的上的本末倒置:把工具性的效率作为发展的最高目的而置于优先地位,反而忽略了效率所应该服务的本体性道义目的--扩展人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普世性在于:“所有的人都享有个人自由对一个良好的社会是重要的。这个论断可以看作是包含了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即(1)个人自由的价值:个人自由是重要的,在良好的社会中应该确保每一个‘算数’的人都享有它;(2)自由的平等享有:每一个人都‘算数’,向一个人提供的自由必须向所有人提供。”(同上236页)。另一项普世价值是宽容:“(1)宽容的价值:对不同人的多样化的信仰、承诺和行动,必须宽容;(2)宽容的平等应用:对某些人提供的宽容,必须合理地对所有的人提供(除非对某些人的宽容会导致对其他人的不宽容)。”(同上237页)
自由的可贵,只在于自由本身的自足价值以及所有人的平等分享,不必乞求于其他理由(如效率)来支持其价值排序上的优先性。相反,自由本身还构成社会效率的必要条件,在现代世界,一个无自由的社会不可能是高效率的社会。无自由的社会,即便会有短期高效率,也决不会持之久远,因为奴役制度下权利分配的严重不公和对自由的剥夺及压制,必然造成巨大的人权灾难、社会激励的不足、创造力的萎缩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最终导致低效乃至制度破产。可以说,对自由本身的自足价值(森称之为“建构性价值”)的强调,是森提出的全新发展观的核心。即便自由对促进发展也具有工具性价值,但是“必须把人类自由作为发展的至高目的的自身固有的重要性,与各种形式的自由在促进人类自由上的工具性实效性区别开来。”(同上31页)
以扩展自由为首要目标的发展观,显然根植于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康德认为人是目的而非工具,已经标示出自由在伦理上是一种独立的道德诉求,而与单纯的功利主义自由观相区别。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一方面出色地论证了市场经济的高效,另一方面他强调,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之所以值得珍视的首要理由,不仅是因为有效益,更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人的基本自由的一部分。之后的阿克顿勋爵认为:“自由不是为某种更高的政治目的服务的手段,而是最高的政治目的本身。”再后来的哈耶克认为:自由之所以享有独一无二的首要价值,不仅仅因为自由是诸多价值中的一种,而且因为自由是绝大多数其他价值的源泉和前提条件,自由使其他价值的实现成为可能。自由的主要贡献在于最大限度地“解放了个人的能量”,不能根据短期的“成本-收益计算”来衡量。哈耶克说:“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因为它是其他任何价值得前提。”比如价值多元化的实现或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的实现,只有在自由社会中才有可能。
阿马蒂亚·森所继承的正是这种自由主义传统。比如,谈到政治自由时,森说:“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本身就具有直接的重要性,而不需要通过它们在经济方面的作用来间接证明。”;(同上21页)谈到市场经济时,森说:“……交换和交易的自由,其自身就是人们有理由珍视的基本自由的一部分。”“进入劳动市场的自由,其自身就是对发展的显著贡献,而无关乎市场机制能否促进经济增长和工业化。”(同上4页)谈到保护少数群体时,森说:“居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常常必须加以保护,使其免受多数人的迫害,并不顾多数人所能获得的重大效用收益。”(同上214页)在反驳“自由是否对发展有利”的功利主义提问时,森说:“根据以自由看待发展这一更为基本的观点,以这样的方式提出这个问题,往往缺乏一种重要的认识,那就是,这些实质性自由(即,政治参与的自由,或者接受基本教育或医疗保健的机会)是发展的组成部分。它们与发展的关联,并不需要通过它们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对工业化进程促进的间接贡献而建立起来。实际上,这些自由和权利对经济进步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这种因果联系所证明的自由和权利的作用,只是这些自由在发展中所起的直接作用之外的额外的贡献。”(同上3页)
从发展的道义价值的角度看,扩展个人自由应该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因为自由在世俗之人所欲之善的价值排序上,具有优先的最高价值。从发展的效率价值的角度看,个人自由又是促进发展的主要手段,因为只有自由制度中的自由人,才会充分发挥其主体创造力,形成巨大的综合社会效益。也就是说,衡量一种发展质量的综合标准,应该是看这种发展是否在扩展自由。森在本书的“导论”中,开宗明义地提出全书的主题:“本书论证,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发展与更狭隘的发展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狭隘的发展观包括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GNP)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的观点。”
在森看来,发展应以服务于人为中心,人的最高价值乃在于自由的实现。国民经济增长、社会财富增加、个人收入提高、技术进步和工业化等价值,固然也是人类所欲之善,但是这些价值只是工具性的而非建构性的,是为实现人之自由的本体价值而服务的。所以,不仅经济学要讲道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实践更应该讲道义。从道义的角度讲,对社会进步的评判必须以是否增进人的自由为首要标准;从效率的角度讲,长远发展的动力主要取决于人的自由之主体地位的确立。
更重要的是,自由和责任密不可分,森相信:“责任以自由为条件。”(同上285页)自由给人以责任能力,个人也因自由而具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发展的责任。一个为个人自由提供了最大扩展空间的社会之存续,必须以能够肩负起个人责任的成员为前提。而任何对个人责任的忽略必然留下可怕的责任空白,很容易导致把更多的国家强制作为替代选择。所以,扩展自由的发展之责任必须落实于每个独立的个体,森说:“公众是变革的能动的参与者,不是指令或资助配给的被动的顺从的接受者。”(同上276页)“人们自己必须承担起发展和改变他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责任。”(同上284页)决不能用所谓的群体责任或社会责任来代替个人责任,正如森的箴言:“个人责任没有替代品。”(同上284页)一旦卸去了个人对自由权利的责任,整个社会就将出现“责任真空”,而责任真空便意味着“自由真空”。于是,填补这一责任和自由的双重真空的,就只能是以国家、政府、民族、政党、阶级等群体责任的面目出现的全面奴役。正如哈耶克所言:“如果财产不是任何人的财产,那么责任也不是任何人的责任。”言外之意,如果自由不是个人自由,那么也就找不到任何责任主体。公有制下的财产责任的空白和奴役制下的个人责任的空白,将必然开启通向奴役之路。
以这种发展观来看待西方资本主义,森认为:西方式资本主义并非仅仅是在人性贪欲基础上运行的一种制度安排,“事实上,资本主义经济的高效率运行依赖于强有力的价值观和规范系统。确实,把资本主义看做仅仅是一个基于贪欲行为的综合系统,实在是严重低估了资本主义的伦理--它对资本主义的辉煌成就做出了丰富的贡献。”(同上261页)早在亚当·斯密时代,出自这位现代经济学奠基人之手的两部经典著作《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是在同一时期内交替写作完成的,分别被视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代表作。在关于市场经济的论证中,斯密不仅是传播“自利合理且高效”的先知,更是传播“人性和正的恰当性”的先知。斯密以降,所有可以称之为大师的西方经济学家,皆以人文价值作为其经济理论的伦理支撑。阿马蒂亚·森的自由主义取向的经济学,自然也在这一传统之中。
换言之,资本主义伦理的重要特征,一是以公平的自由交易式赢利取代了强盗抢劫式占有,培育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相待的尊严伦理;二是相信每个人皆有自立能力,把生活的幸福完全委之于个人的作为,使个人摆脱了依附或强制而取得独立自主的地位,形成了自我选择的个人责任伦理;三是人们在自利天性的激励下对利益最大化的追笊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