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2-12-16 03:16:00作者:
一九六六年,中国颁布令人毛骨耸然的“公安六条”,以法律规定:凡是反对毛主席、林副主席和中央文革的人,都是现行反革命分子,公安部门必予立即逮捕。自后也未曾宣布过这六条法规作废,导致张志新、遇罗克等持不同政见者,在所谓“四人帮”粉碎后,仍残遭当局杀害。“公安六条”使几百万人坐牢被枪毙。
一九六六年中国还颁布“十六条”,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进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通知”,自此一场轰轰隆隆的人间灾难延续了十年。“十六条”也是依法定程序并以法律形式贯彻实施的,所例外的是党的意志可解释宪法,否定母法,代替国家的根本大法。
今天香港作为共产党大陆的特别行政区,颁布了“二十三条”。香港当政者自问世前,就受制于经中共中央一一圈定成员的推委会,在“马照跑、舞照跳”的江湖式许诺声中,走出了一个个道貌岸然的立法者。在掌握香港经济命脉的中央政府的手中,香港“一国两制”的后果逐渐显现:那就是民权越来越少,强权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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