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提这个历史人物,是为了厘清与23条立法直接相关的一个重要然而至今模糊的观念:香港是回归祖国,还是回归独裁的中央政权?如果是回归祖国,回归后的香港就是主权在民的香港;如果回归后主权不在港人却被北京所窃取,那么这不是回归,只是掉换主子。北京在1997年提出的“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宣言是包藏祸心的。这句话强烈暗示出北京取代英国成爲香港新的宗主国的企图。所以,准确无误地说,1997应该是而且只能是香港人民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开端,而决不是什么“中央人民政府恢复行使主权”。
我这样讲绝不是鼓吹分裂,也不是说中国的政府无权管辖香港事务。我所说的是下面两点:第一,现在的中央政府是不是合法政府?结论是:不是!现在的北京政权不是民选政权,它的权力来源根本不合法,它已经腐败透顶。现在的大陆民众(也许还包括香港民众)中的绝大多数对这个政权的态度是失望、反感、痛恨,是巴不得它早点垮台,陆肆运动和近几年来风起云涌此起彼伏的游行示威抗议对我的观点作了充分说明。第二,即使是合法的政府,它有没有权力把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剥夺掉?没有!合法的政权只有经民众授权的有限的权威,不应该有无限制的权力,为所欲为权力的存在本身就说明了政权不合法。23条立法草案中,“任何港府认为是煽动性的言论都可入罪,无论此言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电子形式的;发表此言论的人有罪,听到的人有罪,知情不报者也有罪。香港永久居民,不管身在何方,都受此法律限制;在香港内的人,无论国籍如何(包括过境者和来访者),都受23条立法的限制。轻者罚款、入狱,重者终生监禁”,“赋予警方无限权力□架于法律之上,不需有法庭手令随时可入民宅搜索、拘捕,无需人证、物证,警方的怀疑就是证据,警察就是人证”,“规定反对政府就是反对国家。这里完全混淆了国家和政府的区别,剥夺了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戈明:《民主与强权》)。这些条文无一不是以侵犯公民权利爲目标,无一不严重违反香港政府必须遵守的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这些残酷压榨人权的规定与维护国家主权有什么关系,难道那些全面保障人权的国家就是主张分裂了?
23条立法以侵犯主权国家的公民主权爲宗旨,主张把原本属于主权者的权利出卖给少数政治寡头,根本就是个卖身契!卖港契!卖国契!支援它,不仅不是爱国主义,恰恰正是卖国主义。反对它,才是真正的爱国主义!
尊敬的香港同胞们,请接受我以一个中国主权者的身份发出的呼吁,起来反对23条吧,推翻它,撕毁它,以爱国主义者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