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两位民工用了这一招:1月4日,他们爬上9层高的大楼,声称讨不到欠薪就要往下跳。在警方和消防人员的协调下,包工头把钱送上了楼顶,他们也就安然走下9楼。
近些年来,每到年关时节,民工用各种方式追讨欠薪已经成了很多城市的例行景观。可以说,民工工资遭拖欠其实是农民问题在城市的延伸。农民在农村可能会对各种收费不胜负担,如果进城也得不到应有的工资权益保障,那农民可真是“进亦忧,退亦忧”了。退不忧暂不表,怎么保障农民进不忧?
在劳动纠纷领域,欠薪本是一件常事,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化解。但是,欠薪问题年年在特定群体中大面积地爆发,年年清欠年年欠,这就不能不说是一个大问题了。
应该说,保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权,无论从功利角度还是从道义角度,都是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律职责,政府应着眼于维持劳资双方的力量均衡,切实增强民工群体的势力。这不仅是因为,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民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在有些行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撤除了民工,整个行业都将瘫痪;也还因为,与那些掌控着民工就业机会的雇主们相比,单个民工或者少量有组织的民工,都处于极不对等的弱势地位,他们的抗争是乏力的,有时是无效的甚至是悲剧性的。
现在的问题是,《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而这对企业而言,根本无关痛痒。不少老板正是钻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通过修法加大处罚力度极有必要。此外,还应将欠薪问题与信用制度结合起来,以使不法老板对长远的不利后果有所忌惮。
为防止欠薪给劳动者带来损失,深圳、上海等地已仿照国外立法,建立起“工资赔偿基金”。基金平时按一定标准从用工企业征集,一旦发生欠薪事件,便从基金中垫付赔偿,日后再从拍卖拖欠者财产所得中扣回。此种办法值得各地效仿。但这些措施仍属事后的处罚和补救,当务之急还需加大预防力度。
加大预防力度,需要政府作为,问题是政府作为难以发挥。本来,民工大多因初进城而不懂或不敢举报欠薪事件,而通过劳动监察员定期进企业个别访谈、查账等形式,有助消除民工的顾虑。尽管《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但现实中监察员的严重短缺已使该条文形同空文,也使欠薪现象无从监控,只能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但此时欠薪的结局早已酿成。据报道,目前深圳市的劳动监察人员只有200多名,劳动监察人员与员工的比例是1∶20000,而在香港,监察人员与员工的比例却是1∶4000。以武汉市洪山区为例,各类性质的企业3万多个,而配备的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人员编制数却各自只有1个。其他城市的城区也大多只有1至2名监察员。此种状况如不及早改变,年年清欠年年欠就会继续上演。
(<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