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俄侵占中国这些领土都发生在鸦片战争后,《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等都是不平等条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一九六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之间条约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公约已于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生效,一九九七年中国批准了该公约。
一九九一年以来中苏、中俄两国签订的边界条约,虽然未提及《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等不平等条约,但中苏、中俄两国东段边界上的全部“界点”,都是按上述不平等条约划定的。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都认为必须废除《中俄瑷珲条约》等不平等条约,美国有一位华裔的“国际法专家”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其中并未规定以前的不平等条约无效”。他还说,“目前中国与俄罗斯联邦的疆界就因此仍照旧界”。这个“旧界”,这位国际法专家指的是《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中规定的边界。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由八十五条和一个附件组成。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公约不溯既往”。但这一条同时规定“不溯既往”的原则,“以不妨碍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条约者之适用为限”。(这是“中文本”译文,英文见注释)。按照这一规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下述两种条约,具有溯及力∶(一)缔约主体违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载规则而缔结的条约;(二)缔约主体违背该公约以外的国际法规则而缔结的条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在以下六种情况下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这六种情况是∶(一)无缔约权;(二)错误;(三)诈欺;(四)贿赂;(五)强迫;(六)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之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二条规定,“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约者无效。”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提到了条约缔结时应遵守“自由同意与善意原则”。当事方“自由同意”是条约有效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因“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四种“有瑕疵的同意”,是导致条约在实质上无效的原因。
俄国至今未“洗除”侵占中国领土的“不法性”
在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前,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联合国条约法会议通过一个宣言,该宣言对过去“任何国家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及自由同意原则,使用威胁或任何形式压力”强迫另一国缔结条约的行为表示“严重谴责”,对过去被迫签订的条约表示遗憾,而没有在宣言中对“不平等条约是否有效”做一般性的宣布,其原因是,“不平等条约”的情况各不相同。
一八四八年二月二日,墨西哥政府与美国代表签署了《瓜达卢普·伊达尔戈条约》,墨西哥把加利福尼亚、得克萨斯、新墨西哥割让给美国。这个条约,与一八五八年《中俄瑷珲条约》一样,是不平等条约。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在一定条件下,占领者长期占领他国领土一部份,随着时间的流逝,可以洗除原来的“不法行为”。美国占领加利福尼亚、得克萨斯等地的行为,基本上已洗除其“不法性”,而俄罗斯侵占中国一百五十万平方公里领土的“不法性”,从未洗除。在江泽民“主政”以前,中国历届政府从未承认鸦片战争以来中俄两国间的不平等条约。联合国条约法会议在一九六八年五月通过的宣言,当然不可能对不平等条约做一般性宣布,即使说条约法会议宣示“其中并未规定以前的不平等条约无效”,也得不出“中国就应当接受、应当承认《中俄瑷珲条约》等不平等条约”的“推论”。
“条约是否有效”与“一个国家对过去被迫签订的条约是否承认”是两回事,没有正义、就没有法律,没有正义,就没有国际法。只要占领者“不法行为”未能因时间流逝而洗除,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就体现着正义原则。江泽民“主动放弃索回被沙俄侵占中国土地权利”的做法,不仅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而且是不讲正义的行为。
【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ventiononthe Law of Treaties)第四条英文是∶
Article 4: Non-retroactivity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
约不溯既往)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application of any rules set forth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o which treaties would be subjec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ndependently of the Convention, the
Convention applies only to treaties which are concluded by
States after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th regard to sush States.
(2003年1月6日 纽约)
(1/16/2003 21:24)
来源:新世纪 www.nc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