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02-26 18:03:00作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6日对盗取汽油,造成5辆公共汽车被烧毁的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司机刘宝华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2年4月18日零时许,刘宝华与王立新(另案处理)驾驶拉达牌小轿车到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43路公共汽车总站停车场,从停车场内停放的公共汽车油箱内盗取汽油。在使用打火机照明时,引燃汽油导致车辆起火,后又导致相邻的其他4辆公共汽车相继起火。这起火灾共烧毁公共汽车5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6960元。
鉴于刘宝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