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03-02 08:00:00作者:
依法治国现在是爲数不多的官方民间通用词。民间盼望依法治国那一天早日到来,官方决心让它早日到来。民间与官方在这一点上仿佛达成了共识。每当有一个新法出来,官方照例要爲它作一番宣传,内容不外是这部新法对于促进国民经济之类的有多么多么重大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在读过法律法规全文后,民间人士们的感觉通常却不是多么美妙,它将有多大作用看不见也摸不着,但它对自身会产生的不利影响,往往一下子就能亲身体会。像《互联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的说法是它能保护网路营业秩序并兼而能促进文化发展,但网民的直接感受却是,上网费升高了,不方便了。有关部门要依这个法治国,民间却不断地设法逃避该法的制约,巴不得像没有该法的时候那样,上网便宜而又方便。依法治国本是官方民间的共同愿望,爲什么一遇到实际问题,官方的态度与民间的却绝然不同呢?这里的关键在于,这个法是官方的,不是民间的。
国家必须依法而治。按宪法的条文理解,我们生活在人民自己的国家里。治国的法,照理也就应该是人民的法。怎么说它是官方的法呢?
按我们国家现在的政体,国家的立法权掌管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手中。除此之外,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掌有相当大的立法权。由于全国人大代表是代表的代表,必须经过县级及县以上三级间接选举产生,每个代表的权力与选民早已相隔十万八千里,已经很难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常委们一律一来自自上而下的御赐钦点,自然无限忠于掌握自己政治命运的人,立法中他们的心偏向于上,还是向下,不难想到。政府官员不由人民选举产生,只对上级负责而无须对人民负责,行使立法权时,肯定是先把官僚们的利害考虑清楚。所以,中国的法一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上下关系无法比拟,对公民和下级,强调义务,对上级权力机关,要尽力保障权力用起来顺畅无阻。这样的法,还有可能是人民的法么?
要纠正这个缺陷,让法律真正成爲人民的法律,其实并不难。这就是制定法律的人们必须由人民选举,他们的政治生命、前途和荣誉全交给选民来掌握。只有这样,对立法有提案权和表决权的代表、常委们才会有所顾忌,在面对侵害人民权利的法律时,才有可能不愿丢掉政治前途而果断地行使否决权。
法律必须有民意作基础,依法治国,只能是依人民的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