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1日,青岛宋先生一家到北京旅游,下榻在表弟家。在表弟的陪同下,他们前三天游览了故宫、颐和园、天安门。第四天,他们一家人准备去长城作一回“好汉”--也不枉到北京来一回。一大早,宋先生就到超市买了一些食品,在走过一个路口时,被几个警察
拦住检查暂住证。宋先生先出示了身分证,随后说明是来京旅游的。但警察不由分说就把他们推上一辆中巴,同30多人一起被送到某办公室门前下车,然后全部被命令蹲下,集体受训了一通后,逐个被叫到办公室作了讯问笔录,交了50元罚款才算了事。这么一折腾,宋先生游兴全无,当天就返回了青岛。
小时候,在电影上看到日本鬼子当街检查良民证。可那是外族入侵、是战时,是被蹂躏、是寇仇。从前,我们总被告之,在上海我们的领土上有一个耻辱的牌子,上边写的是:“华人与狗不许入内”。就算确有此事,可那是租界、是公园、是洋人啊。朗朗乾坤,北京大街又不是皇上禁宫、洋人租界、怎么就没了行路权,岂非咄咄怪事!
诺大社会主义中国首都的警察,水平再低当然也不会随意拿公民的权利开涮。既是法制国家,当然有法可依啦,请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7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下边我们不妨看看这条《魔诫》中的猫腻。
“外地来京人员”,是一网打尽了吗?是,又不是,全凭当局解释。北京安全至上,形势需要时就是。旅游者也是“外地来京人员”嘛!“务工、经商活动的”且“拟超过1个月”又分明可以把旅游者排除在外。可“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的劳什子还叫法吗?更重要的是北京有多大,比中国还大吗?
请看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4条之规定:“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很清楚了,上述5类“外地来京人员”是“行”不是“住”,不仅可以不办“暂住证”,住宿者也只履行旅客登记即可。由此可见,查宋先生“暂住证”纯属胡搅,罚款一项更是蛮缠(违反相关规定并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才罚款50元)。
抛开上述两个法规不讲,在民主制度下,公民游走于国内凡持一身分证足矣。行走权是自然人的自然权利,属于最基本的自由范畴,一般无须法权规定,由迁徙权必然导出。只有在战争和戒严状态下才有些许限制。可这在当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然成了问题……呜呼!吾国吾民!哀哉!行路难。
《民主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