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李安二位何许人也?我不知晓。他们立法动议的确定目的我也不知晓。但是,根据北京当局的一贯伤风,我可以断言,如果他们的提议是保护网民利益的,绝对不可能在央视露面。
两位代表提出议案的理由是:70亿条的庞大资讯交流量,其中有不少“不良资讯”,不立法规范怎么得了?好象不立法规范立马就会亡党亡国。然而,两位代表有意忽略了,70亿条资讯的交流量发生在被宣传爲稳定繁荣的过去的年度里。这些年份并没有资讯安全法,网路也不曾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两位代表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两位代表大概不了解,在互联网的发祥地美国,以及我们周边的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网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囚犯都可以在网上批评政府,却并没有危害到国家安全。在没有自由的黑暗的中国,网路是硕果仅存的一块自由绿洲。当局管制互联网的根本目的是管制思想言论自由,其反文明的野心路人皆知。以国家安全爲名的立法,其实质只能是对这块绿洲的蹂躏,与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性质基本一样。蹂躏自由的立法动议,很明显,是在爲专制政权帮招。李刚、李安两位代表的提议再次让我怀疑“代表”的真实性。代表的价值在于爲所代表的人民讲话。有关网路的立法必须并且只能由5600万网民选举。人民绝不可能选举这些专制的帮凶。网民没有委托李刚、李安。他们的提案毫无民意基础。虽然人大代表的立法言论应受保护,不受谴责,但是,没有民意基础的立法动议只是废话而已。
所有剥夺或变相剥夺人民权利的立法都是反人民反时代反宪法的,也违背了十六大确定的走向政治文明的精神。今后国家的立法,首先必须与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的原则和条文接轨。在此,我倒想问问两位代表,两个公约签字这么久了,爲何不提议在中国早日落实两个公约呢?(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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