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幅照片都是真的,两幅照片也都是宣传,都不是全部真相。
对于前一幅照片,本人以为,军队在军事活动进行过程中,有权搜查任何被怀疑为武装人员的对象。如果搜查后没有发现武器,可以作为平民对待。那么,搜查过程不能作为任何虐待的证据。何况,萨达姆已经要求伊拉克国民全体必须为之战斗献身,那么,任何伊拉克人都可能成为服从该项命令的战斗人员。例如澳大利亚记者便死于恐怖份子惯用的人肉炸弹方式的袭击,记者属于平民。联军战士便随时处于劣势:对手可以不穿军服或佩带其他任何标志,但以秘密藏匿的武器开展袭击;如果他们被击毙,于是可以说你屠杀平民。唯一的手段只能是强制搜查,以判定是否真正的平民。
并非仅有联军如此,本人亲聆一位军官在对越反击战中的经历:他们所属部队行军中休息待命,遇见一个不到十岁的越南小男孩,很可怜。于是他们拿出食物、饮水,招呼这个孩子吃饱。然后谁也没有注意这个孩子。却不料这个孩子乘其不备从路边取出早已藏匿好的冲锋枪,给他们一梭子,当场死伤数人。这位军官告诉我:“那时恨的,抓住他塞到坦克下碾成肉酱还不解气。”朝夕相处的战友被这样的偷袭而死,我未必不能想见那怒火可以烧掉任何理智。但如果那时有新闻自由,把这场景拍成新闻照片甚至电视镜头,世界又会怎样?
还有一件真实的故事。我们同地插队的郑州知青王氏兄弟(恕不明示姓名),74年我回去后从招工到郑州哥哥处知道,这个弟弟参军了。大约在75年,有一天我们在一起,部队派人送来阵亡通知书和立功喜报。那位送两文件的干部告知:王老弟是镇压云南“东伊斯兰共和国”暴动(后来平反了)时牺牲的,表现很英勇:炸开寨门返回时发现路边一个伤了脚的男孩,于是背着他退出危险地带。没想到这男孩在他背后拉响手榴弹与之同归于尽了。
我一直思考这样一个法理问题:鼓动平民参战是否合情理、法理?战争是军人的职业,俗话说: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军队的职责是保卫国家,平时吃着纳税人贡献的军粮,接受专业训练。及至战火燃起,平时纳税的平民却被要求与军人一起作战。
于是平民将面临几倍的不公平:他们没有受过训练或只是临时、简单的训练;他们没有吃军粮却承担同样义务;他们将不被日内瓦战俘公约承认,或失去抵抗能力时被击毙,或遭受非人待遇;他们同时失去日内瓦战时保护平民公约的合法权益。
日内瓦《关于战俘待遇公约》规定只有合乎以下条件的人才有权受到公约保护:“甲、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乙、备有可从远处识别之固定的特殊标志;丙、公开携带武器;丁、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则规定:“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
二战中,德国法西斯命令部分军队穿美军军服潜入盟军地域,从事军事或破坏活动,给盟军造成许多伤亡和破坏。艾森豪威尔将军下令:凡此类人员,一经俘获,就地处决。该命令被执行后,此项活动很快平息。并没有什么非议,除正义原因外,此类人员不属于任何条约保护的范围也是理由之一。
如果你自愿冒上述风险,自愿以生命为代价从事平民不应该从事的军事活动,另当别论。不过同时,也别抱怨平民死亡的风险。至于那些号召或动员平民从事此类活动、甚至鼓励妇女、儿童从事此类活动的人,该承担什么责任,本人尚未想清楚。
不过有一点,如果真如萨达姆所命令的那样,即中国某些网民说的“全民皆兵”,那么,战场上将没有平民,对方将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对“全民皆兵”作战。如今,许多伊拉克军队穿着平民服装打游击战,玩弄诈降的伎俩,也就是违背“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我们将不难看到不穿军装的战死者会急速上升。不要谴责“平民伤亡”的故事,就像CCTV宣传的巴格达市民豪迈的宣言:“萨达姆就是伊拉克!”“我们都是萨达姆的战士!”日内瓦公约不保护这样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