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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拉克问题上,现在网上很多人反战的一个理由就是美国不能未经开联合国授权而单方面采取军事行动。在他们看来,美国如果超越联合国单干就意味着违反了国际法有关任何国家不得非法使用武力的规定。条约必须被遵守,这是国际法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因此这样一来,美国破坏了自己对于条约所承诺的义务,战争的性质看起来就有了些变化,似乎缺乏应有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那么美国究竟可不可以单干?对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条约的本身,比如不非法使用武力,如果在实质上是一种不可违背的正义的话,那就必须在逻辑上和道义上首先是一个自洽的命题,也就是说必须首先有一个前提条件,否则就不具备实质上的正义性。当然,这样的前提通常是被默认而无须多加说明的。比如我们常说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然是指合理合法的私产,而不包括非法不义的所得。同样,不非法动武也是如此。不非法动武的承诺当然必须首先合乎自身不受侵犯,缔约国的任何一方都不存在率先破坏世界和平与秩序的行为事实。同时这些情况一旦发生联合国又能保证必要时给予动武的权力这一前提。因此基于这样的理由,如果说联合国宪章规定只有自卫以及安理会批准的战争才是合法的话,那么就必须首先满足这样一个先决条件:即安理会是否肯定能保证对每一次严重危害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恶行在必要时都能批准动武?谁又能保证安理会每一次都能做出这样正确而及时的批准?它的存在本身是否能真正起到作用?如果联合国本身软弱涣散,不能强有力地维护国际秩序和公义,那么当我们面对一次又一次类似波黑、卢旺达、科索沃这样的人间惨剧,面对屠刀下无数男女老幼的血泪成河以及他们那撕心裂肺的哀号,这个时候我们又该怎么办?难道仅仅停留在谴责、抗议这样苍白的表面?这个时候不通过联合国而直接动武还能不能在实质上被孤立机械地看成是违背正义?而不是恰恰相反在是维护正义?
因此这里一个很显然的问题是,联合国本身是不是全知全能?它每一次表决的结果是不是都正确无误?如果说安理会作为国际事务中一种必要的民主程序,那么程序本身并不是通往真理和正义的万能的灵丹妙药。我不大赞同现在很多人过分夸大程序的作用,以为只要守住了程序就等于在实质上守住了正义。诚然,程序正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础我们必须坚守,但是另一方面程序正义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实质性正义,并非实质正义的充分条件,相反有时侯还会妨害甚至违背实质正义的实现。比如苏格拉底之死,比如萨达姆百分之百的得票率,等等。这是程序本身固有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因此当我们坚持程序第一的时候,必须首先建立在维护、追求实质正义的基础之上。如果离开了对实质正义的维护与追求这一前提,试想一想,比如在非民主国家的政府选举中,程序又能用来派什么用场?再比如在司法与行政、立法相互不能分权从而缺乏起码的独立性,以至法律本身就不公正的情况下,那么这时候的程序又何以能不沦为一种摆设?
然而网上的反战者就是喜欢这样孤立而机械地去看问题。他们光顾着用条约程序之类看似神圣的原则去约束美国,却不去想想萨达姆的违禁行为和恐怖专制将由此而得以逃脱实质性的打击,更闭口不谈伊拉克这样逍遥法外的后果本身又是否公平?是否符合人类道义?他们在义愤填膺地谴责美国不通过联合国授权动武是非法、是侵略的时候,实际上等于先为自己预设了这样一个可以不证自明的前提,即:安理会表决的结果本身一定是正确的、合理的。可问题偏偏是安理会这样的国际民主决策机构,本身势必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各成员国自己国家利益的制衡而非完全出于人类普遍的道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就不能保证安理会的每一次表决结果都是合乎正义的。而既然表决结果本身往往受制于利益而不一定能保障正义的实现,那么美国今天在伊拉克问题上超越安理会又如何能说是在实质上违背了正义?正如当年"国联"曾经强加在中国头上的许多不平等决定,难道都合乎道义从而我们都应该遵守?对于很多中国的左派来说,我想问的是如果安理会的结果都是正义的,那么当初第一次海湾战争时中国又凭什么投弃权票?朝鲜战争中到底是执行联合国决议的美军正义呢?还是我们的抗美援朝正义?不要说他们奉行的不是双重标准。相比之下还是希拉克的理由比较充足些:"如果各国都以武力为解决危机的方式,世界岂不大乱?"不过我这里同样要反问的是:如果和平解决无望,安理会又始终拿不出强有力的措施,那么正义之剑是否就永远不能出鞘?一旦出鞘难道就因为不符合联合国规定变成了不正义?而象烧毁油井、践踏人权,以及科索沃等这样的罪行岂不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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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上面这样讲也不是等于说美国就是正义的化身,美国的所有行为就都是正确的。也许有人会说,在一个价值多元,没有上帝的世界,究竟什么是正义?谁来判断,以什么为标准?比如美英说他们开战正义,法德也说他们反战正义,萨达姆,塔利班说他们是保家卫国也正义。对这个问题我想首先应该让客观存在的事实来判断。现在的事实是,伊拉克自九十年代以来一直不停地违反联合国的决议,自己都承认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烧毁油井,与恐怖主义结盟;对内又用人唯亲,企图传位给儿子,破坏民主,镇压异己,实行野蛮恐怖的独裁专制统治。因此至少眼下的实质正义可以由事实来判断。其次,往大的方面说,那么这个正义的标准就是--人。因为在一个属于人的世界里,一切都只能以人的价值为终极价值,以人的标准为终极标准。只要人类在这个世界上还存在一天,那么这样的标准就一天也不会消失。这是绝对的,永恒不变的不二法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而有了这样一个标准,那么美与丑、善与恶、是与非便立马一目了然,泾渭分明了,人类也才能在此基础上朝着理想和美不断得以进步。因此,每个人所持的价值观可以是多元的,但是价值的根本却必须是合乎人性因而合乎正义的。人的法则在人的世界里至高无上,再没有比人的价值更加高的价值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基础的最终取向又只能是一元的。
人的法则在人的世界里至高无上,因而应当成为我们一切言说的最后底线。同时这也是人权之所以高于主权的终极理由。我不能同意西方分析法学、实证法学等流派包括我们国内许多人把实质正义排除在政治和法律之外,而只承认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人是一种社会政治的生物,是非善恶的理念与生俱来。只要人类存在一天,那么就一天也离不开自由、人性、真理这些最一般的正义。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开宗明义地宣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博登海默也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指出:"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驱"。可见,法律不能离开正义,法律存在的理由就在于对实质正义追求的过程中。在世界经济文化日益互动交融的今天,民主自由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而成为全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国际法也同样应该是维护人类普遍正义的法,应该并且已经在不断变革调整着自身而不能成为专制独裁施行暴政的保护伞。
因此,当很多人质疑美国不通过联合国动武的合法性时,他们恰恰忘记了合法并不等于合理,他们恰恰忘记了法律本身还应当以是否正义合理为自己追求的宗旨。所谓"恶法非法"即是这个道理。事实上在现实中很多时候人们的行为往往合法但不一定合理,合理却不一定合法。卢梭有句名言:"法律是公意的行为"。但是公意本身并不一定就是真理。美国这样单干或许违背联合国宪章,但是非法并不一定就等于非正义,因为法律本身并不等于正义。法律只有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才获得自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律如果本身不正义或不合理,比如塔利班法律对公民收看电视的禁止,比如我们现在公民没有新闻、出版等方面的自由,私自获取这方面的权利则被视为非法而致罪,那么这时候所谓"非法"的宣判本身就违背正义,这样的法律本身便没有任何神圣性和道义可言,这样的非法行为也就谈不上什么非正义。
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是要鼓励、甚至怂恿美国去违背国际法,也不是说可以只要实体正义而干脆取消形式正义,而仅仅是想说明,在程序正义的对面并非实质正义,而是程序的非正义。这场对伊拉克的战争并不会因为程序的非正义而在性质上产生根本逆转,变成了实质非正义。事实上美国正是为了高度维护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民主程序而千方百计地谋求更多国家的支持,否则,美国若真是霸道的话,又何必反反复复地寻找证据,再三向安理会提交决议,以使实体正义尽可能地符合程序正义,而非要忍耐十二年后才出兵呢?美国难道对联合国还不够尊重吗?为什么反美人士偏偏就看不到这点呢?虽然作为一个和平主义与人道主义者我也不希望任何形式的战争,但是这不影响我对战争本身性质的论证。
(《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