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04-09 07:10:00作者:
青神县教育局原副局长徐建祥勒死情妇案昨日一审宣判,眉山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建祥死刑,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晴家人各种费用7.07万元;帮助徐掩埋尸体的青神县教育局干部张泽云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庭审理查明,1999年10月,时任青神县教育局副局长的徐建祥与于晴在该县一娱乐场所认识后,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去年5月起,于要求徐建祥和妻子离婚并同自己结婚
。徐不愿意,推诿并逐渐疏远于。于晴于是到徐家中和工作单位吵闹,二人关系恶化。去年5月29日和9月19日,徐被迫写下和妻子离婚的保证书和欠于晴现金7万元的欠条。为摆脱于的纠缠,徐产生了杀人恶念。去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徐建祥与于晴在于租住房内发生争吵,徐将于按倒在床上,用双手卡于脖子,又用睡裤勒缠颈部致于晴死亡。随后,徐将尸体装入一电视机纸箱内。当日下午6时许,徐建祥将青神县教育局干部张泽云叫到办公室,告知他杀死了于晴,要张帮忙处理尸体。徐找来编织袋和报夹子,张泽云从办公室拿了一把铁铲,二人将纸箱抬到摩托车上,张泽云骑车,徐建祥坐后面抱住纸箱,行至瓮家乡4村5组一小山坡,二人挖坑将尸体掩埋。
法院审理认为,徐建祥采用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张泽云明知徐建祥杀人仍帮助其掩埋尸体,隐藏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