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首次就二十叁条开腔,即使表现语重心长,仍未能令香港市民心安。胡主席道出了立法的原委,是在于落实《基本法》,这点应视为合情合理,兼且具备法律依据,因为立法乃特区政府遵照《基本法》而履行的宪制上责任,避无可避。
但很可惜,事情如何的合乎情理法,也不能遮掩市民的忧虑,七万人上街游行和五万人于六四晚上集会,足以反映出二十叁条对甚多的人来说,确实是一把头上的利刀。
本来,解决的办法十分简单,便是订立新法,重申原有的叛国和颠覆的罪行保持不变,此一做法可以避免任何争论,因为拿出国家安全来讨论,就像拿屎上身,唔臭搞到臭。
早于九五年时,我在另一报章撰文,指二十叁条立法是棘手问题,实在碰不得,如今势成骑虎,已无法有好的收科。
虽然立法严并不代表执法一样严,但这是愚民一厢情愿的看法。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在一个没有民主的地方是绝对正确的,香港没有民主,因此此句子也是正确,当统治者想就某样令人“讨厌”的行为进行打击时,便会在法律书找出适当的法律,就像控告示威者公众地方阻街一样。
况且有人犯法,便要执行,恶法会变成一种政治上的工具,被别有用心的人用作排斥异己、置反对者于死地的压迫工具。(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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