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校园犯罪”案中,财产型犯罪占了75%。在2000年至2002年犯罪的51名大学生 中,盗窃犯罪30人,抢劫犯罪的8人,他们的目标比过去更广泛,从现金、信用卡为主发展到手机、随身听、电脑配件、衣服等什么都要。
在这些犯罪的大学生中,重点院校的学生有16人,占了31%。就读本科的38人,占了75%。究竟是什么魔力让这些“天之骄子”自甘沦为罪犯?很多检察官在办理“校园犯罪”案件时发现,校园乃至社会的风气,让大学生的价值观错位了。来自江苏农村的朱某2001年考取上海一所大学后,看到同寝室同学穿着时髦、生活用品奢侈,而自己仅有家里每月寄来的零花钱,起先只是羡慕,后来发展为失落,便趁寝室无人或学校放假,盗窃同学的银行存折、信用卡等,提取现金后购买手机、手表等,后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很多大学生压根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以为盗窃或“打架”不是犯罪,只要退赔财物、医药费就行了。大学生王某在学校食堂用餐时,三次趁人不备,拎起同学放在座位上的书包就走,获得现金、财物等近3000元。她盗窃后还不以为然,背着偷来的书包在校园里到处走,最后被失窃者认出,被判刑6个月。而大学生顾某则是因为在学校的足球比赛中吃了亏,和三名同学持菜刀前往“报仇”,最后几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年至缓刑不等。
而一些家庭对子女有求必应的做法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因为当孩子一旦离开原先被宠爱的环境,可能产生心理逆反。女大学生王某家庭条件较好,平时娇生惯养。进入大学后,她经常外出旅游,开销由父母承担。但后来,由于开销日多,父母控制了她的零用钱,王某为维系开销,偷窃寝室同学现金和财物达5700多元,后被判刑3年。
大学生犯罪案件在呈上升趋势的同时,其恶性程度也有发展。1997年至1999年,上海市还没有发现大学生抢劫,但在后三年,犯抢劫罪的大学生达8人。此外,大学生结伙犯罪或是伙同社会人员在校园内实施犯罪的也时有发生。虽然这些犯罪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学生们也多为初犯,量刑不重,但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趋势堪忧。检察部门建议,家庭、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素质、心理、法制等方面的引导,司法机关则要配合学校开展以预防犯罪为主的法制教育等,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