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于上台之初,即废除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国访问的迎送缛节,接□又停止了每年到北戴河开会的“老规矩”,实践的显然是胡耀邦当年“八千人大会”的廉政理念。但截至目前,胡的动作仍属于“小处□眼”,牵动面不大,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内容,因此还算息事宁人。但这次开始要在“大处□手”,反应果然非同小可。 (博讯boxun.com)
据说这公开高官财产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人大常委的成员中,遭遇到明确的反对意见。近年来,有关以高官财产公开制度代替收入申报制度、彻底杜绝腐败根基的舆论意见愈见强烈。一九九四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次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二○○○年十二月,中纪委五次会议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次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事实上,中国党政处级及处以上官员实行所谓“收入申报”已经多年,这些官员年中和年末都要填报一张“收入申报表”,以利反腐倡廉。应该说,从收入的不申报到申报,以及从申报制度对于规范领导干部各项收入渠道的角度看,收入申报无疑起到了相当正面的作用。然而,这个迄今已经实施了六七年的收入申报制度,在有效地遏制腐败方面,发挥的功能还远远不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项制度存在着它自身的某些缺陷。
文汇报报导说,这个制度所界定的“收入”,时至今日似乎已没有申报的必要,因为这个范围的任何一项收入,从理论上以及程式上都是单位或组织有案可查的,因而事实上也是公开的。由此导致此项制度在操作层面上意义不很明确。也就是说,通过它到底能解决多少问题,这个制度已不是非常清楚。
收入申报与财产申报尽管有共同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一般的意义上,财产的范围要比收入广泛得多,它可以来源于收入,也可以来源于收入以外的要素,如合法的继承、赠予,当然也可能包括那些违法的贪污、受贿等等。而申报收入固然可以在一个层面反映领导干部的经济收入情况,但却不能反映其财产增量。
与此不同的是,财产申报可以反映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情况。如果这种增量与其合法收入相吻合,那么至少可以认为其收入来源是正当和合理的。否则,就表明在其合法收入之外还可能有其他促使其财产增量的因素,这时候有关部门就可以据此给予必要的关注。而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当一个领导干部的钜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时,即构成钜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话,也会存在隐瞒财产增量即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情况。但这一制度对此类情况的遏制,当更为有效。这是因为,如果谁不履行这个义务,即被认为其违反规定而可以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其次,财产一般具有“有形”之特征,很难有隐瞒之条件,因此,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无疑将面临非常大的风险。
用财产申报制度来取代收入申报制度,是加强制度反腐与技术反腐的一个重要举措,这将极大增强我国在遏制腐败和惩治腐败方面的效率,并能够在整个社会中提高拒腐防腐的能力。问题是中国属于一党专政,党领导一切,“财产公开”制度能否推行令人怀疑,上个月,《南风窗》杂志载文逐条分析有关法规以及监管机制的漏洞,称“种种恿象表明,目前还无法指望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近期在中国收立竿见影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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