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勉之:不该用的“三个代表”

发表:2003-08-05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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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十八日新加坡《联合早报》上转发的法新社一幅大照片,那是反映北京数百名市民由于在房地产发展项目中被迫搬迁,对给予的赔偿不满意,聚集在市长办公处对面静坐抗议的一个场面。我们不在这里评论里面的是非曲直,感“兴趣”的是一条红底《要求政府落实三个代表》的白字大横幅。

这些静坐抗议者,用“三个代表”期望达到增加赔偿费的公平目的,我看是不需要和不该用的。

“三个代表”说的是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这个党,不管别人怎么评说,自己对自己的定位。按照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七一”讲话指出的,“三个代表”是党的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创造性的全面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和行动指南。你现在用这个标准要求一个地方政府也按照办,似乎找错了对象。人家明明说的共产党的三个代表,你偏要政府也落实!当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的,领导政府的,但毕竟和政府,而且是一个地方政府,不是一回事。如果你认为党和政府就是一码事,把“三个代表”用在任何一级政府身上,甚至一个共产党身上也不算过的话,也好像叫人家拿大炮打蚊子,不是就解决一个赔偿钱多钱少的问题嘛,何必还要让人家落实代表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的问题,只要代表人民利益一条就可以了。

其实这一条也是多余的。不错,政府是人民政府,是为人民办事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为你办的事都是无代价的。许多看起来不收你分文的公益设施,是纳税人的钱,有你的,有我的,有他的,都是我们大家的。就你们的搬迁赔偿问题说,应该说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如果是由政府出面作为一方,搬迁户是另一方,构成赔偿契约关系,和任何商品交易或买卖关系一样,彼此遵照公平原则,双方都是有好处的,不存在谁强迫谁的问题。如果在这种交易过程中,不管那一方,认为对方违反了公平原则,欺诈了自己,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必采取别的方法和途经。市民可以告政府,当然反过来,政府也可以告某个或某些市民。如此,你不应该用“三个代表”,用代表人民利益的那一条去要求政府给你公平“赔偿”。而只要求政府按照平等原则补足少给的“赔偿”的钱就是了。这是市场经济,不管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区分,是社会主义中国官方和他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创新”,作者在这里借用)通用的游戏规则,和“三个代表”沾不上边。

如果和静坐抗议市民们签订契约不是政府,只不过是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那就更没有必要打出“三个代表”的旗号,更是这个游戏规则问题了。我看新加坡这方面的纠纷也不是没有,但是从没有见到被骗一方打出落实李光耀指示的牌子来,人家都是以签定的合同书为准,通过仲裁或司法部门判决,实现公平原则。这才是以法治国。

当然,不管和谁签订的契约,如果发现被骗被敲诈,而有关人员和部门拖着不办,“有法不依”,置之不理,按照法律程序,大家走上街头,游行示威,静坐,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也无权力干涉。以稳定为名,指责和反对这种行为也是不应该的。

□ 新加坡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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